司法院人事評議委員會評議規則
命令廢止法規>院本部最後異動 20060602已廢止
沿革(14 筆)
1.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一日司法院(70)院台人字第 05431 號函訂定發 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司法院(87)院台人一字第 10616 號函 修正發布第 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司法院(87)院台人一字第 18515 號函 修正發布第 2、6 條條文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司法院(89)院台人二字第 29511 號 函修正發布第 2、3、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司法院(90)院台人三字第 26271 號函 修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司法院院台人三字第 093002816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日司法院院台人三字第 0950012755 號函發布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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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司法院為貫徹人事公開,設人事評議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評議一般
人事案件,特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優秀人員之選拔事項。
二、本院暨所屬人員進修及出國研習之評議。
三、其他有關交辦事項之評議。
第 3 條
本會由本院秘書長、副秘書長、各廳廳長、人事處處長等擔任委員。
第 4 條
本會開會時,由祕書長召集並擔任主席;祕書長不克出席時,由副祕書長
代理之。祕書長、副祕書長均不克出席時,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應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 5 條
本會出列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或配偶或三親等
內之血親、姻親議案時,應自行迴避。
第 6 條
本會出列席人員,對會議情形應嚴守秘密,遇有涉及本身或配偶或三親等
內之血親、姻親議案時,應自行迴避
第 7 條
本會評議結果,經報請院長核定後分別處理。
第 8 條
本會評議之案件,其幕僚作業由本院人事處辦理之。
第 9 條
本規則自核定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