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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考試院核准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台人字第 09200110242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考試院院長為諮詢考銓政策得聘任顧問。
顧問就左列人員中聘任之:
一、曾任特任官對考銓行政有特殊貢獻者。
二、曾任簡任官十年以上或相當職務具有專門學術或著作者。
顧問對於考銓有關重大設施得提出建議。
顧問得酌給公費或交通費。
本辦法自核准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