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顧問聘任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院本部最後異動 20031229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考試院核准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考試院考台人字第 09200110242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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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考試院院長為諮詢考銓政策得聘任顧問。
第 2 條
顧問就左列人員中聘任之:  一、曾任特任官對考銓行政有特殊貢獻者。 二、曾任簡任官十年以上或相當職務具有專門學術或著作者。
第 3 條
顧問對於考銓有關重大設施得提出建議。
第 4 條
顧問得酌給公費或交通費。
第 5 條
本辦法自核准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