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院考銓事例編審規則

命令廢止法規>院本部最後異動 20000609已廢止
沿革(14 筆)
1.中華民國三十一年三月九日考試院核定
2.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考試院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四十五年二月八日考試院(45)台試秘文字第 0250 號令修正
  發布
4.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考試院(50)考台秘一字第 0077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5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考試院(57)考台秘一字第 076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考試院(71)考台秘議字第 1865 號令
  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四月十一日考試院(72)考台秘議字第 118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  條條文
8.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九日考試院(89)考臺參字第 05513  號令發布
  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考試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編審考銓事例,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
本院設考銓事例編審小組 (以下簡稱事例小組) ,由院、部參事及有關業 務單位主管組成之。 事例小組召集人一人,由院長指定院參事一人兼任之。 事例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 3 條
考銓事例資料,由本院及考選、銓敘兩部參事分別負責,隨時蒐集記錄。 各單位遇有堪為事例資料之案件,須隨時分別抄送所屬機關參事室。
第 4 條
院部參事將事例編審初稿,送交事例小組開會審查通過後,簽請院長提院 會核定。
第 5 條
考銓事例,有修正或廢止之必要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第 6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