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署監察委員推選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院本部最後異動 20230630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三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監察院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訂定發布全 文 5 條 2.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監察院公告修正第 1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監察院公告修正第 5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三十日監察院院台業壹字第 1120731190 號令 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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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署監察委員,由各監察區內各省市監察委員推五人至七人為候選人,提經監察院會議投票推選之。
第 2 條
每一行署監察委員,以得票較多數之首三名為當選,非本區監察委員當選者不得少於一人,以非本區監察委員得票較多者為當選。
第 3 條
候選人所得票數相同時,由主席以抽籤決定之。
第 4 條
行署監察委員任期,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在每一任期內行署監察委員離職時,由得票次多數之監察委員遞補之,其任務至本任期終了時為止。
第 5 條
行署監察委員之改選,於每年十一月份之會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