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機關考成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最後異動 20070921已廢止
沿革(8 筆)
1.中華民國四十年六月十日總統令核定公布
2.中華民國四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3.中華民國七十年三月三十一日行政院(70)台研管字第 1150 號令修正
  發布
4.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六月四日行政院(79)台研秘字第 2021 號令修正發
  布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管字第 09600190731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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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為綜覈名實,促進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各機關工作考成,應就每一會計年度之工作成績詳加考核,評定優點缺點 ,於年度終了一個月內層轉報核。
第 3 條
各機關考成之事項如左: 一、施政計畫及政策之執行。 二、預算之編製及執行。 三、管理之績效。 四、經費及人員之運用。
第 4 條
各機關考成應分級實施如左: 一、行政院考核其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及各省、市政府。 二、各部、會、行、處、局、署考核其直屬機關。 三、各省、市政府考核其直屬機關。
第 5 條
各機關之考成程序如左: 一、行政院對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及各省、市政府之考成結果 ,應列舉優點缺點,並附具改進意見,呈報總統核定。 二、各部、會、行、處、局、署及各省、市政府對直屬各機關之考成結果 ,應列舉優點缺點,並附具改進意見,報行政院複核,經加具考評後 ,轉呈總統核定。
第 6 條
實施考核過程中,負責考核人員如認為必要時,得先行召集考核有關人員 開會公開評判,再由負責考核人員參酌會議意見評定優點缺點。
第 7 條
各受考核機關,應於年度終了時,列舉一年來工作成就及其困難之事實, 並附具改進意見,層報上級機關,以備考核。
第 8 條
各機關應依照上級機關考評與指示,擬具改進辦法,層報核定實施。
第 9 條
各機關得依行政院考成結果對其所屬單位及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