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最後異動 20090415已廢止
沿革(8 筆)
1.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行政院(62)台研管字第 1639 號令訂 定 2.中華民國七十年十月七日行政院(70)台研綜字第 3055 號函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年十月九日行政院(80)台研綜字第 5496 號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行政院(89)台研綜字第 0012125-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5.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0982260416 號令發 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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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為統一所屬各部、會、處、局、署、院、省政府及省諮議會 (以下
簡稱各機關) 年度施政計畫編審作業,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年度施政計畫,指各機關就會計年度內應辦理事項所編訂之計
畫。
第 3 條
各機關應依據施政方針,並配合中程施政計畫及年度業務發展需要,訂定
施政目標與重點,據以編訂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
第 4 條
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由各主辦業務單位負責擬訂,研考 (計畫) 單位負
責協調及彙辦。
第 5 條
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作業注意事項,由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以下簡稱研考會) 訂定。
第 6 條
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中有關公共建設計畫、科技計畫及重要社會發展計畫
項目,均應辦理先期作業。
前項先期作業,依有關規定辦理。
第 7 條
各機關應召開年度施政計畫審核會議,就年度施政計畫進行審議後陳報行
政院。
第 8 條
各機關陳報行政院之年度施政計畫,由研考會會同有關機關審議後,提報
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核議。
第 9 條
各機關應依據前條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核議結果,配合行政院核定預
算額度,修正年度施政計畫,經研考會彙編為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草案,
由行政院併同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
第 10 條
各機關依據立法院議決結果,配合修正年度施政計畫草案,經研考會彙編
為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
第 11 條
行政院年度施政計畫,由行政院呈報總統,並分行各機關據以實施。
第 12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年度施政計畫草案,涉及中央政策、經費補助、委
辦、計畫協調配合事項,均應陳報行政院,並送相關各機關研提意見。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應依前項相關各機關意見及相關預算編列情形,修
正年度施政計畫草案。
第 13 條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年度施政計畫編審作業規定,得參照本辦法訂定;
未另訂者,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