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議議事文書印製辦法

命令立法最後異動 20040917
沿革(8 筆)
1.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十月二十四日立法院第一屆第二十二會期第一次秘密
  會議通過
2.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立法院第八十四屆經費稽核委員會第四
  次會議會議通過發布刪除第 2  條
3.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立法院第四屆第五會期第二次會議修正通
  過全文 9  條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立法院第五屆第六會期第二次會議通過修
  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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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立法院(以下簡稱本院)會議議事文書之印製,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2 條
下列議事文書,由承辦單位簽請核可後付印: 一、議事日程。 二、議事錄。 三、立法院公報。 四、其他有關議事文書。
第 3 條
凡刊印與院會議案有關之參考資料,由審查委員會、提案委員或委員提出者,經秘書長核可後付印。 前項參考資料如係引用他人著作者,以一萬字為上限。
第 4 條
本院議事文書印製之格式,議事日程、議事錄、立法院公報及委員會審查報告(含條文對照表)以A4紙張為原則,其他有關議事文書依實際需要印製。
第 5 條
議事文書之印發,除總標題及分標題外,以五號字印製為原則。
第 6 條
委員每次提出之書面質詢,如包含數個問題時,應將各問題緊接排印,以期節約。書面或口頭質詢附加他人著作者,該附件不予刊登公報。
第 7 條
委員口頭質詢或發言之速記錄,經刊印公報初稿後分送發言人,發言人如有文字修正,應於三日內通知更正,屆期未通知者即照初稿編印立法院公報,按期發行。 前項速記錄如有爭議,以錄影或錄音為準。
第 8 條
本院委員要求就其本人之質詢文件或公報初稿所載其本人之發言抽印者,以二千份為限,並酌收工本費。
第 9 條
本辦法經提報院會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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