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卸任院長副院長禮遇辦法

命令立法最後異動 20020927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立法院第四屆第一會期第一會議報告訂
  定發布全文 4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立法院第五屆第二會期第二次會議修正
  通過名稱及全文 4  條
  (原名稱:立法院卸任院長禮遇辦法;新名稱:立法院卸任院長副院長
  禮遇辦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立法院為禮遇卸任院長、副院長,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之卸任院長、副院長,指曾任院長、副院長之現任立法委員。
第 2 條
卸任院長由立法院提供下列禮遇︰ 一、立法院辦公室及其設備,但辦公室必要時得以大型委員研究室或承租方式代之。 二、交通工具及司機。 三、隨扈一名。 前項所需司機,由立法院現職人員調充之,隨扈函請內政部警政署調派。 卸任副院長之禮遇,得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辦理。
第 3 條
卸任院長、副院長於再任其他公職,且享有前條同等或類似待遇時,或因案判刑確定者,不得享有前條禮遇。
第 4 條
本辦法經院長核定,提報院會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