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國內出差人員旅費交通費報支標準

命令廢止法規>院本部最後異動 20010829已廢止
沿革(5 筆)
1.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九月十七日司法院(69)秘台會字第 02922  號函訂
  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八十年三月七日司法院(80)秘台會字第 01264  號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司法院秘台會二字第 21502  號函發布廢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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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行政院 78.07.10 台 (78) 忠授字第○八○一四號函公布「國 內出差旅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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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統一各級出差人員報支交通費標準,而免預算超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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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規定事項: (一) 凡出差人員除經秘書長以上長官因緊急公務臨時指派者外,必需先 行預定天數,簽會人事處、會計處報奉核准後實施。報支旅費時, 均須檢附核准原案 (如原案需要歸卷,可影印) 及旅費報告表。 (二) 旅負報告表等級 (職等) 欄應予詳填, (如簡任第○職等、薦任第 ○職等、委任第○職) 等以憑審核。 (三) 報支交通費標準: 1 飛機:如因緊急或事實必須,須搭乘飛機者,應事先報由秘書長 (含) 以上長官核准,報支時應檢附核准文件及機票存根以供審 核。 (如有持購半票身分,其票價不超過所乘火車票價者,不在 此限)。 2 火車:簡任 (含) 以上人員可報支自強號快車票費,薦任、委任 及雇員等人員僅可報支莒光號快車票費,技工、工友僅可報支復 興號快車票,報支時免予檢據報銷,如自行搭乘超等級之車程, 其超出交通費自行負擔。 3 汽車:不分等次,各依定價按實開支。如因業務便利需要,駕駛 自用汽 (機) 車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可乘坐 車種票價報支。 4 輪船:不分等次,各依定價按實開支。 5 計程車:出差人員支付計程車費,依規定由其膳雜費內自行列支 ,不得另行列報。 右列1.2.項之交通費,如隨較高級長官出差,且同乘一車次者,可比照 列報交通費,並在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備考欄內註明。薦任第九職等人 員晉支年功俸者,按簡任級人員標準支給之。約聘 (雇) 人員依其原定 職等標準支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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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報支標準未盡事宜者,仍適用國內出差旅費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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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報支標準自八十年四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