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新聞發布及聯繫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院本部最後異動 20090904已廢止
沿革(11 筆)
1.中華民國五十一年四月十日監察院(51)第七三六次會議通過施行
2.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二月十八日監察院(63)監台院議字第 461  號公告
  修正發布全文 11 條
3.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監察院(82)院台參字第 1476 號公告修
  正發布全文 8  條
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四日監察院(87)處台秘議字第 870900320  號
  公告修正發布第 3、4、6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監察院(89)院台秘公字第 89090042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6.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四日監察院(98)院台綜字第 0981100533 號令
  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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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監察院 (以下簡稱本院) 新聞之發布,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 理。
第 2 條
本院設新聞發言一人,由秘書長擔任之。
第 3 條
本院應予發布之新聞如左: 一、本院院會之消息。 二、院長之重要講詞。 三、院長交下發布之文件。 四、經決定公布之糾彈及調查案件。 五、本院各委員會決定公布之消息。 六、其他經院會決定公布之消息。 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相關事項。 八、重大陳述或人權保障案件。 九、本院其他重要活動或消息。 前項新聞以記者會、新聞稿或上網之方式發布之。
第 4 條
本院記者會分為定期記者會、臨時記者會及年終記者會。 定期記者會於本院院會後舉行之,由新聞發言人主持,必要時得邀請院長 、副院長及相關委員會同出席記者會,其新聞內容分別為左列事項: 一、本院院會之消息。 二、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相關事項。 三、本院通過之糾正、彈劾、糾舉案件後續追蹤辦理情形。 四、重大陳述或人權保障案件。 五、其他本院重要消息。 臨時記者會於必要時舉行之,由院長、副院長、相關委員會召集人、委員 或秘書長主持,其內容分別為左列事項: 一、經決議公布之重大調查案件。 二、經決議公布之糾正、彈劾及糾舉案件。 三、澄清媒體輿論對本院或個案不正確之新聞報導。 四、其他與本院職權行使相關之事項。 年終記者會於每年本院年終檢討會結束後舉行之,由院長主持,所發布之 新聞內容包括年終檢討會之重大決議及本院重大決策。
第 5 條
本院其他各單位認為有發布新聞或上網之必要者,由新聞發言人或秘書處 發布之。
第 6 條
本院新聞如具有特殊性或國際宣傳價值者,得送請行政院新聞局配合發布 。
第 7 條
採訪本院新聞之記者,應由其服務機構致函本院秘書處申請發給記者證。
第 8 條
本院院會及各委員會會議議事日程,應於開會前先送秘書處參考。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