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Organization Act of th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法律行政>內政部>組織目最後異動 20251210English
沿革(49 筆)
1.中華民國十七年三月三十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2.中華民國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1 條
3.中華民國二十年四月四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5 條
4.中華民國二十一年十月十三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29 條
6.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四月十九日總統令公布刪除第 7  條條文;原第 8
  條改為第 7  條以下條文遞改之
7.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十二月十日總統令公布增訂第 9  條條文;並修正第
  4、19 條條文;原第 9  條改為第第 10 條,下條文次序依次遞改
8.中華民國五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總統公布增訂第 15 條,原 15 條改為
  16  條,以下條文次序依次遞改,並修正第 4、12  條條文
9.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七月十三日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 3152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22 條
10. 中華民國七十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0460 號
    令修正公布全文 24 條
11. 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三日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 2498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18~22  條條文;並刪除第 7、14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八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635
    號令公布增訂第 5-1、6-1、20-1 條條文;並修正第 8、18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59
    830 號令修正公布第 8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036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19  條條文;並增訂第 8-2  條條文;並刪除第
    12  條條文
15.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9193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4 條條文;並增訂第 8-3  條條文;修正條文施行日
    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09500019922  
    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施行
16.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19290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1、19、24 條條文;增訂第 8-4  條條文;修正條文
    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09500238682  號
    令發布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施行
17.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17901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19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09722604001  號
    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施行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60007252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0700418622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施行
19.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50151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1220014781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20.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40012613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5、7 條條文;依第 7 條規定:第 5 條自公布後三個
    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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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全國內務行政業務,特設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 2 條
本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地方制度、地方組織、地方自治、行政區劃、區域合作、選舉罷免、政黨、政治獻金、遊說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監督及輔導。 二、戶籍登記與管理、國籍取得與變更、姓名規範、國民身分證、戶口調查統計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戶籍作業之規劃及管理。 三、土地與建物之測量登記、地籍與地權管理、土地徵收與重劃、地價與不動產交易、國土測繪、方域行政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不動產服務業輔導。 四、宗教、祭祀公業、神明會、殯葬、國徽國旗、勳獎褒揚、紀念日節日政策與制度之規劃、推動及輔導。 五、社會團體、職業團體、合作事業政策與制度之規劃、輔導、監督及資源培力。 六、兵源、徵集、役男權益、替代役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替代役業務之執行及督導。 七、內政資訊業務政策與制度之規劃及推動;資訊通訊安全之管理、稽核及督導。 八、所屬機關辦理警政、消防與災害防救、入出國(境)管理、移民與新住民事務、人口販運防制、國土管理、國家公園事務之督導。 九、所屬機構、學校辦理空中勤務、全國建築研究發展、警察學術發展與人才培育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十、其他有關內政事項。
第 3 條
本部置部長一人,特任;政務次長二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常務次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4 條
本部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5 條
本部之次級機關及其業務如下: 一、警政署: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警察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二、消防署:全國災害防救、消防行政事務之規劃及執行;全國消防機關之統一指揮及監督。 三、移民署:入出國(境)管理、移民事務、防制人口販運之規劃及執行。 四、國土管理署:國土規劃、都市計畫、都市更新、住宅、建築管理、都市基礎與下水道工程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五、國家公園署:國家公園、國家自然公園、濕地與海岸管理之規劃、推動、管理及督導。 六、新住民發展署:新住民事務政策之規劃、推動、執行及協調。
第 6 條
本部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後三個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