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070104已廢止
沿革(24 筆)
1.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五月九日內政部(62)台內人字第 524077 號函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三月十六日內政部(65)台內人字第 676280 號函修
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內政部(66)台內人字第 726752 號函
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內政部(67)台內人字第 777281 號函修
正發布第 6~9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一月八日內政部(68)台內人字第 820467 號函修正
發布第 2、5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內政部(72)台內人字第 14176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5~10 條條文及編制表
7.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內政部(74)台內人字第 310588 號令
修正發布
8.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四日(77)台人政貳第 17744 號函修正發布編
制表
9.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內政部(89)台內人字第 896009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6 條條文及編制表
10.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內政部(89)台內人字第 8968019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及編制表
11.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內政部(90)台內警字第 9081560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
12.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50167778 號令發布
廢止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隸屬於內政部警政署,掌理
本國人民入出境有關事宜。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政策之研擬、法規
之擬訂、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之許可事項。
三、關於入出境證照查驗業務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停留、居留及定居事項。
五、關於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之停留、居留及定居事項。
六、關於違法入出境之處理事項。
七、關於入出境業務之督導、教育訓練及風紀考核事項。
八、關於入出境保防及違反入出境事證資料之蒐集事項。
九、關於全國入出境資料處理與國際機場、港口旅客通關檢查之資訊作業
及系統管理事項。
十、關於促進與各國入出境管理機關之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入出境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局設第一組至第七組、後勤組、行政室、保防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
項。
第 4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局長二人,襄助局
長處理局務。
第 5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秘書、組長、主任、調查員、督察員、組員、辦事員、
書記。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第 8 條
本局為管理旅客入出國境,加速國際機場入出境通關手續,於國際機場設
旅客入出境資料處理中心,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9 條
本局為加強服務,在國際機場及國際港口各設入出境旅客服務站,各置主
任、副主任、組員。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局長 │警監或簡任│一 │ │
├─────┼─────┼───┼──────────────┤
│副局長 │警正或警監│二 │ │
│ │或薦任至簡│ │ │
│ │任 │ │ │
├─────┼─────┼───┼──────────────┤
│主任秘書 │警正或警監│一 │ │
├─────┼─────┼───┼──────────────┤
│秘書 │警正 │六 │內四人配屬駐外代表機關辦事。│
├─────┼─────┼───┼──────────────┤
│組長 │警正 │七 │ │
│ ├─────┼───┤ │
│ │薦任 │一 │ │
├─────┼─────┼───┼──────────────┤
│主任 │警正 │二 │行政室、保防室。 │
├─────┼─────┼───┼──────────────┤
│督察員 │警正 │三○ │內二十八人配屬駐外代表機構辦│
│ │ │ │事。 │
├─────┼─────┼───┼──────────────┤
│調查員 │警佐或警正│一七 │ │
├─────┼─────┼───┼──────────────┤
│組員 │警佐或警正│六六 │ │
│ ├─────┼───┤ │
│ │委任或薦任│六六 │ │
├─────┼─────┼───┼──────────────┤
│辦事員 │委任 │八六 │ │
├─────┼─────┼───┼──────────────┤
│書記 │委任 │八六 │俟留用雇員五八人出缺後改置。│
├─┬───┼─────┼───┼──────────────┤
│人│主任 │薦任 │一 │ │
│事├───┼─────┼───┼──────────────┤
│室│專員 │薦任 │一 │ │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三 │ │
├─┼───┼─────┼───┼──────────────┤
│會│會計主│薦任 │一 │ │
│計│任 │ │ │ │
│室├───┼─────┼───┼──────────────┤
│ │專員 │薦任 │一 │ │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三 │ │
├─┼───┼─────┼───┼──────────────┤
│服│主任 │警正 │五 │ │
│務├───┼─────┼───┼──────────────┤
│站│副主任│警正 │四 │ │
│ ├───┼─────┼───┼──────────────┤
│ │組員 │警佐或警正│一二 │ │
├─┴───┼─────┼───┼──────────────┤
│合計 │ │四○二│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 (列警察官等者除外) 之職等,適用「壬、各警察
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第 11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內政部備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