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暫行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070104已廢止
沿革(24 筆)
1.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五月九日內政部(62)台內人字第 524077 號函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三月十六日內政部(65)台內人字第 676280 號函修
  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三月二十五日內政部(66)台內人字第 726752 號函
  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七年三月十三日內政部(67)台內人字第 777281 號函修
  正發布第 6~9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一月八日內政部(68)台內人字第 820467 號函修正
  發布第 2、5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內政部(72)台內人字第 141763 號令
  修正發布第 2、5~10 條條文及編制表
7.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內政部(74)台內人字第 310588 號令
  修正發布
8.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四日(77)台人政貳第 17744  號函修正發布編
  制表
9.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內政部(89)台內人字第 8960097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6 條條文及編制表
10.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內政部(89)台內人字第 8968019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及編制表
11.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四日內政部(90)台內警字第 9081560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2 條
12.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0950167778 號令發布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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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以下簡稱本局) 隸屬於內政部警政署,掌理 本國人民入出境有關事宜。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政策之研擬、法規 之擬訂、宣導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國民、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入出境之許可事項。 三、關於入出境證照查驗業務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關於在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停留、居留及定居事項。 五、關於香港、澳門居民及大陸地區人民之停留、居留及定居事項。 六、關於違法入出境之處理事項。 七、關於入出境業務之督導、教育訓練及風紀考核事項。 八、關於入出境保防及違反入出境事證資料之蒐集事項。 九、關於全國入出境資料處理與國際機場、港口旅客通關檢查之資訊作業 及系統管理事項。 十、關於促進與各國入出境管理機關之合作及聯繫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入出境管理事項。
第 3 條
本局設第一組至第七組、後勤組、行政室、保防室,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 項。
第 4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局長二人,襄助局 長處理局務。
第 5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秘書、組長、主任、調查員、督察員、組員、辦事員、 書記。
第 6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組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7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組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 項。
第 8 條
本局為管理旅客入出國境,加速國際機場入出境通關手續,於國際機場設 旅客入出境資料處理中心,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 9 條
本局為加強服務,在國際機場及國際港口各設入出境旅客服務站,各置主 任、副主任、組員。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局長 │警監或簡任│一 │ │ ├─────┼─────┼───┼──────────────┤ │副局長 │警正或警監│二 │ │ │ │或薦任至簡│ │ │ │ │任 │ │ │ ├─────┼─────┼───┼──────────────┤ │主任秘書 │警正或警監│一 │ │ ├─────┼─────┼───┼──────────────┤ │秘書 │警正 │六 │內四人配屬駐外代表機關辦事。│ ├─────┼─────┼───┼──────────────┤ │組長 │警正 │七 │ │ │ ├─────┼───┤ │ │ │薦任 │一 │ │ ├─────┼─────┼───┼──────────────┤ │主任 │警正 │二 │行政室、保防室。 │ ├─────┼─────┼───┼──────────────┤ │督察員 │警正 │三○ │內二十八人配屬駐外代表機構辦│ │ │ │ │事。 │ ├─────┼─────┼───┼──────────────┤ │調查員 │警佐或警正│一七 │ │ ├─────┼─────┼───┼──────────────┤ │組員 │警佐或警正│六六 │ │ │ ├─────┼───┤ │ │ │委任或薦任│六六 │ │ ├─────┼─────┼───┼──────────────┤ │辦事員 │委任 │八六 │ │ ├─────┼─────┼───┼──────────────┤ │書記 │委任 │八六 │俟留用雇員五八人出缺後改置。│ ├─┬───┼─────┼───┼──────────────┤ │人│主任 │薦任 │一 │ │ │事├───┼─────┼───┼──────────────┤ │室│專員 │薦任 │一 │ │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三 │ │ ├─┼───┼─────┼───┼──────────────┤ │會│會計主│薦任 │一 │ │ │計│任 │ │ │ │ │室├───┼─────┼───┼──────────────┤ │ │專員 │薦任 │一 │ │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三 │ │ ├─┼───┼─────┼───┼──────────────┤ │服│主任 │警正 │五 │ │ │務├───┼─────┼───┼──────────────┤ │站│副主任│警正 │四 │ │ │ ├───┼─────┼───┼──────────────┤ │ │組員 │警佐或警正│一二 │ │ ├─┴───┼─────┼───┼──────────────┤ │合計 │ │四○二│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 (列警察官等者除外) 之職等,適用「壬、各警察 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第 11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局訂定,報由內政部警政署核轉內政部備查。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