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19951220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內政部(78)台人字第 741169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1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內政部(84)台內人字第 8486867  號
  令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內政部為籌設建築研究所,推動全國建築研究發展、改善全民整體居住環 境品質、提高營建技術水準及加強都市發展建設,特設置建築研究所籌備 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設左列各組,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規劃組:掌理建築研究發展規畫,研究方向策訂,研究計劃審議,研 究成果評估,國內外研究機構交流合作,建築研究所建築設施與環境 規劃等事項。 二、工程組:管理建築構造、建築材料、營建技術、結構系統之研究;技 術、工法、材料、設備之評估審查;建築研究所有關工程設計與興辦 等事項。 三、資訊組:掌理建築資訊體系規劃,國內外建築圖書資訊蒐集整理與服 務,建築資訊中心籌建,大地工程地質資料庫建立等事項。 四、推廣組:掌理研究成果推廣應用,專題研討與講習,建築專業人力教 育訓練,建築規範及生產合理化之推動,建築產業諮詢服務等事項。 五、秘書組:掌理中長程計畫、年度施政計畫、工程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策 訂、彙編;文書、山納、庶務、工友管理、刊物出版及不屬各組之事 項。
第 3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處務;副主任二人,襄理處務。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組長、技正、研究員、專員、副研究員、設計師、科員 、技士、助理研究員、技佐、辦事員及僱員。
第 5 條
本處設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第 7 條
本處因技術研究發展業務需要,得聘請有關專家學者擔任顧問,為無給職 。但得依規定支給研究費或車馬費。
第 8 條
本處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專案評估審查會,評估審查會審查人員依規定 酌給研究費或車馬費。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編 註:編制表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593 頁)
第 10 條
本處於建築研究所成立時撤銷之。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