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未登記土地總登記委員會組織規程

命令行政>內政部>組織目最後異動 19980121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行政院(83)台內字第 44761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7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行政院(87)台內字第 0304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1、3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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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處理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施行期間,已受理申辦未登記土地總登記有關事宜,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土地總登記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未登記土地界址糾紛調處事項。 二、未登記土地總登記權利糾紛調處事項。 三、其他有關土地總登記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九人,均為無給職,由左列人員組成之,並由縣長為召集人,於開會時擔任主席。縣長未能出席時,由主任秘書擔任主席;主任秘書亦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 一、縣長及主任秘書。 二、縣議會代表一人。 三、民政局局長。 四、地政事務所主任。 五、地方公正人士一人。 六、土地所在地之鄉(鎮)長。 七、土地所在地之鄉(鎮)調解委員會主席。 八、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尊老一人。
第 4 條
本會委員由縣政府遴聘之,開會時應親自出席,共須有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 5 條
本會委員對其具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
第 6 條
本會幕僚工作,由縣政府指派人員處理。
第 7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