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省籌備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律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030528已廢止
沿革(3 筆)
1.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95070 號令 公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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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海南建省籌備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隸屬於行政院,負責籌備海南建省
事宜。
第 2 條
海南建省地區包括海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南沙群島、中沙群島及
其附屬島嶼。
第 3 條
本會設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九人,以海南特區行政長官為主任委員,以長
官公署秘書長各處處長為當然委員,餘由行政長官就左列人員遴請行政院
聘任:
一、地方著有聲望人士。
二、對於開發海南地區富有研究之專家。
三、有關之機關及法團人士。
第 4 條
本會設左列各處組,辦理會議、文書、事務及有關籌備建省之研究、設計
事項:
一、秘書處。
二、民政組。
三、財政組。
四、教育組。
五、建設組。
第 5 條
本會秘書處置秘書主任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處理一切會務,各組
置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組長由委員互推兼任之。
第 6 條
本會秘書處置秘書二人,科長二人或三人,會計員一人,科員六人至九人
,辦事員三人至六人。
各組各置組員二人,辦事員二人。
第 7 條
本會職員由行政官長公署調用之。
第 8 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除當然委員兼任組長者得照簡派待遇酌支特別辦公費
外,其餘委員得酌支交通費。
第 9 條
本會每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第 10 條
本會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 1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