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暫行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院本部最後異動 20010518已廢止
沿革(8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行政院(89)台研綜字第 02840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4 條;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2.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行政院(90)台研綜字第 0000286-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8、14  條條文;並刪除第 9、12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實
  施
3.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行政院(90)台研綜字第 0014790-1  號公
  告自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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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為統籌處理有關客家事務,籌設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特設行政 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第 2 條
本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之籌設事項。 二、客家事務政策、制度、法規之綜合規劃、協調及研議事項。 三、客家文化保存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四、客家語言、客家民俗禮儀、客家技藝、宗教研究與傳承之規劃及協調 事項。 五、客家教育、客家人才培育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六、客家傳播媒體、文化團體與文化活動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七、客家事務相關資料之調查、蒐集、分析、出版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八、促進族群融合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九、國際客家事務合作、交流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十、議事、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及公共關係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客家事務之規劃及協調事項。
第 3 條
本處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會務,由行政院院長指定適當人員兼任;副主任一 人,襄理會務。
第 5 條
本處置籌備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為無給職,由主任提請行政院院長 就客家地區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 (派) 兼之;任期二年, 任滿得連任。但籌備委員為有關機關代表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異。 前項籌備委員人數具客家人士身分者,不得低於籌備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 。
第 6 條
本處籌備委員會議以每月舉行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主任為主席,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代理之。
第 7 條
本處置組長、副組長、專門委員、科長、專員、設計師、科員、辦事員、 書記。
第 8 條
本處人事、會計業務,由有關機關派員兼辦。
第 9 條
(刪除)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處編制表 │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主任 │ │ (一) │由行政院院長指定適│ │ │ │ │人員兼任。 │ ├────┼───────┼───────┼─────────┤ │副主任 │簡任 │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 │ │ │ │表之十一」未規定前│ │ │ │ │,暫以簡任第十三職│ │ │ │ │等辦理。 │ ├────┼───────┼───────┼─────────┤ │籌備委員│ │ (二一-二七) │ │ ├────┼───────┼───────┼─────────┤ │組長 │簡任 │ 三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 │ │ │ │表之十一」未規定前│ │ │ │ │,暫以簡任第十二職│ │ │ │ │等辦理。 │ ├────┼───────┼───────┼─────────┤ │副組長 │簡任 │ (三) │由專門委員兼任。 │ ├────┼───────┼───────┼─────────┤ │專門委員│簡任 │ 三 │ │ ├────┼───────┼───────┼─────────┤ │科長 │薦任 │ 四 │ │ ├────┼───────┼───────┼─────────┤ │專員 │薦任 │ 八 │ │ ├────┼───────┼───────┼─────────┤ │設計師 │薦任 │ 一 │ │ ├────┼───────┼───────┼─────────┤ │科員 │委任或薦任 │ 六 │ │ ├────┼───────┼───────┼─────────┤ │辦事員 │委任 │ 一 │ │ ├────┼───────┼───────┼─────────┤ │書記 │委任 │ 一 │ │ ├─┬──┼───────┼───────┼─────────┤ │人│主任│簡任 │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 │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 │事│ │ │ │表之十一」未規定前│ │ │ │ │ │,暫以簡任第十職等│ │室│ │ │ │至第十一職等辦理。│ ├─┼──┼───────┼───────┼─────────┤ │會│會計│簡任 │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甲│ │ │主任│ │ │、中央機關職務列等│ │計│ │ │ │表之十一」未規定前│ │ │ │ │ │,暫以簡任第十職等│ │室│ │ │ │至第十一職等辦理。│ ├─┴──┼───────┼───────┼─────────┤ │合 計│ │三二 │ │ │ │ │ (二五-二一) │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一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第 11 條
本處因業務需要,得設各種諮詢委員會,聘請學者、專家及客家人士代表 為諮詢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12 條
(刪除)
第 13 條
本規程適用至行政院客家事務委員會組織條例施行日止。
第 14 條
本規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