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231123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0970805944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 0980807029 號令修
  正發布第 4、6 條條文;並自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內政部台內國字第 1120831819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內政部營建署為辦理城鄉規劃及發展業務,特設城鄉發展分署(以下簡稱本分署)。
第 2 條
本分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發展策略與相關計畫之研究、分析、協調及擬訂。 二、海岸、濕地復育策略與保育計畫之研擬、管理及工程執行。 三、內政部訂定都市計畫之發展規劃及景觀設計。 四、都市更新與城鄉開發之評估、協調及推動。 五、城鄉發展之資訊整合應用及書圖之數位管理。 六、其他有關城鄉發展事項。
第 3 條
本分署置分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分署長置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
第 4 條
本分署置主任工程司,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第 5 條
本分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