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組織規程
命令行政>內政部>組織目最後異動 20251105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208739243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401445742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執行鐵路治安及安全維護事項,特設鐵路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有關鐵路事業設施之安全維護。
二、鐵路沿線、站、車秩序、犯罪偵防及旅客貨運安全維護。
三、鐵路法令之其他協助執行事項。
四、其他依有關法令應執行事項。
本局執行鐵路交通法令時,並受交通部鐵路管理機關之指揮及監督。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警監;副局長一人,職務列警監。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警正至警監。
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