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組織規程

命令行政>內政部>組織目最後異動 20140804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208739243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6  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302132313  號令修
  正發布第 3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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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宣導警政政策及法令等業務,特設警察廣播電臺(以下簡稱本臺)。
第 2 條
本臺掌理下列事項: 一、配合宣導推動警察工作、溝通警民關係、促進交通安全及加強為民服務。 二、協助政府宣導政令、端正社會風氣及推行公共服務。 三、節目之企劃、研究、規劃、製作、管理及執行。 四、新聞採訪、編輯及新聞節目製播。 五、傳播工程之設計、架裝及養護。 六、其他有關警政宣導事項。
第 3 條
本臺置臺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副臺長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第 4 條
本臺置秘書,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 5 條
本臺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6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