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組織法

Organizational Act of Indigenous Peoples Cultural Development Center, Council of Aboriginal Peoples

法律行政>原住民族委員會>組織目最後異動 20151216English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146711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5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四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0500303981  號
  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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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原住民族委員會為辦理原住民族文化發展業務,特設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第 2 條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史料與傳統建築工藝之保存、研究、維護、活用及執行。 二、原住民族文化藝術之典藏、展示表演、推廣及育成。 三、原住民族音樂舞蹈及民俗活動之研究、編策劃、演出及人才之訓練事項。 四、國家級原住民族樂舞團及場域之設置規劃、推動及管理。 五、原住民族圖書、影音資料之徵集、整理、出版及數位化加值運用推廣。 六、原住民族文化之社會教育及推廣。 七、臺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場館營運發展管理、督導及遊客服務。 八、地方政府原住民族文物(化)館之輔導、評鑑及館際交流。 九、其他有關原住民族文化發展事項。
第 3 條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4 條
本中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5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