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辦事細則

命令行政>內政部>處務目最後異動 20251105
沿革(9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內政部(81)台內人字第 8182427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28 條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20873924F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708707913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5、8、14、16  條條文;增訂第 14-1 條條文;刪除
  第 9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七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40144574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  條條文;增訂第 3-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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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三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掌理事項,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總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3-1 條
督察長權責如下: 一、員警勤務督導。 二、員警風紀督察考核。 三、員警勤務督導與員警風紀督察考核所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 一、警務科。 二、督訓科。 三、後勤科。 四、安檢保防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第一大隊、第二大隊,分六中隊辦事。 十、刑事警察大隊,分四偵查分隊、警犬分隊辦事。
第 5 條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法令規章之擬訂與執行。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 三、機動保安警力之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檢測、演習及應變措施。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重點節日、選舉期間與春安工作治安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保安、交通、民防、外事、行政、反暴力恐怖攻擊等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戶役政資訊系統之使用管理。 八、其他有關警務事項。
第 6 條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模範(績優)警察之遴薦、表揚。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員工座談會、激勵士氣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與員警(工)因公傷亡失能之慰問及濟助。 四、在職(含常年)訓練、員警進修、終身學習與員警因公出國考察計畫之擬訂、遴選、審核及執行。 五、員警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執行及督導。 七、政風業務及監標、監驗之會辦。 八、勤務與風紀等內部管理之規劃、執行、督導及重(大)要違法(紀)案件之查處。 九、其他有關督訓事項。
第 7 條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財產(含動產與不動產)之登記及管理。 二、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辦公廳舍與建築設施(備)之分配、管理、保險及維護。 四、警用車輛、油料之管理、調度、維護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維修及督導。 六、電訊(含訊號)業務之處理、教育訓練、管制及督導。 七、駕駛之僱用、調派、管理及考核。 八、警用武器、彈藥、防彈裝備與警用車輛之購置、補充、汰換、報廢及保養檢查之督導、執行。 九、裝備、器材、設備、設施、員警服裝等財物之採購、分配、管理、督導及考核。 十、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第 8 條
安檢保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海運進口貨櫃落地檢查工作之規劃、執行與督導、貨櫃檢查裝備器材之購置、維修、保養及使用教育訓練。 二、機動式海運貨櫃檢查儀、輻射防護、貨櫃安檢相關事業單位之聯繫、訪查與座談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安檢情蒐工作、獎勵金、工作費、安檢緝私與密告獎金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四、配合聯合查贓專案工作、舊機動車輛與引擎輸出查證作業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保防工作與保防教育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機關安全防護與公務機密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員警(工)忠誠查核工作、新進人員安全查核事項之執行與資料管理及運用。 八、諮詢工作與治安情報資料蒐集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九、行動蒐證之訓練、勤務派遣及處理。 十、其他有關安檢及保防事項。
第 9 條
(刪除)
第 10 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交通事故、聚眾活動、災難事故等之接報、指揮、處置及通報。 二、緊急命令及情報傳達、治安事故之通報。 三、各項勤務之支援、指揮、管制、調度及協調。 四、通報資料之整理保管、檢討分析及提報。 五、越區辦案與貨櫃落地檢查之管制及調度。 六、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計畫、業務計畫之執行、督導、查核及報告。 二、總隊會報之召開及彙辦、機要文件之處理與特定業務、交辦案件之管制及督導。 三、印信管理、文書分辦處理、公文檢核及檔案管理。 四、法規之宣導、研究與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五、政令宣導及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 六、事務用品採購、工友、辦公處所管理、出納及薪資等業務。 七、心理諮商、輔導之規劃及執行。 八、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九、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總隊人事事項。
第 13 條
主計室掌理本總隊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4 條
第一大隊及第二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承總隊之命,執行本總隊掌理事項。 二、負責貨櫃安檢查緝走私與其他不法工作。 三、執行貨櫃落地檢查、聯合查贓、舊機動車輛及引擎輸出查證作業防制贓車出口。 四、配合財政部查緝私劣菸酒等查緝貨櫃安檢工作。 五、執行反恐、保安、警備、警戒、警衛、秩序維護、刑事。 六、保安警力派遣、勤務規劃、訓練、督導。 七、其他有關大隊事項。
第 14-1 條
刑事警察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刑事預防、偵查犯罪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教育訓練及宣導。 二、違法案件之移送、檢警聯繫及與各刑事警察單位之工作協調聯繫。 三、刑事器材購置之擬議、分發使用與維護、刑事資訊系統之使用等管理事項、各類犯罪紀錄業務之執行、審核、管制、統計及通報。 四、刑事業務之規劃執行及證物之處理。 五、國境槍械毒品情資之蒐集綜合研整及協調運用。 六、國境槍械毒品及其他抵癮物品之查禁工作。 七、檢肅國境槍械毒品案件。 八、經濟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考核、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警犬訓練運用事項。 十、其他有關刑事、經濟事項。
第 15 條
本總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