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辦事細則

命令行政>內政部>處務目最後異動 20251105
沿革(8 筆)
1.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內政部(81)台內人字第 8183986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28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內政部內授警字第 0930077368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8~12、19、21、2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20873924F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五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401445742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16  條條文;增訂第 3-1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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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五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掌理事項,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總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3-1 條
督察長權責如下: 一、員警勤務督導。 二、員警風紀督察考核。 三、員警勤務督導與員警風紀督察考核所涉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總隊設下列科、中心、室及大隊: 一、警務科。 二、督訓科。 三、後勤科。 四、保防科。 五、勤務指揮中心。 六、秘書室。 七、人事室。 八、主計室。 九、醫務室。 十、第一大隊至第四大隊,分十三中隊辦事。
第 5 條
警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勤務法令規章之擬訂及執行。 二、勤務區域區分及警力調配、駐地配置。 三、機動保安警力(含警察役役男)之編裝、規劃、管制、調派、訓練、檢測、演習及應變措施。 四、警備、警衛、警戒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五、重點節日、選舉期間與春安工作治安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六、保安、刑事、交通、民防、外事、反暴力恐怖攻擊等警察業務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七、檢警聯席會議之處理及軍、憲、警單位之協調聯繫。 八、其他有關警務事項。
第 6 條
督訓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模範(績優)警察之遴薦、表揚。 二、改善員警服務態度之規劃、督導及考核。 三、員工座談會、激勵士氣活動之規劃、執行、督導與員警(工)因公傷亡失能之慰問及濟助。 四、在職(含常年)訓練、員警進修、終身學習與員警因公出國考察計畫之擬訂、遴選、審核及執行。 五、員警考核、風紀評估、教育輔導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六、特種勤務之協調、聯繫、執行及督導。 七、政風業務及監標、監驗之會辦。 八、其他有關督訓事項。
第 7 條
後勤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財產(含動產與不動產)之登記及管理。 二、營繕工程之規劃、執行及督導。 三、辦公廳舍與建築設施(備)之分配、管理、保險及維護。 四、警用車輛、油料之管理、調度、維護等工作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五、警訊器材與設施之規劃、管制、運用、維修及督導。 六、電訊(含訊號)業務之處理、教育訓練、管制及督導。 七、駕駛之僱用、調派、管理及考核。 八、武器、彈藥、防彈裝備配賦與保養檢查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 九、服裝之籌製、配發及管理。 十、其他有關後勤事項。
第 8 條
保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防工作之策劃、督導、執行及處理。 二、保防教育之規劃、執行及督考。 三、機關安全防護之規劃、執行及督考。 四、公務機密維護之規劃、執行及督考。 五、員警(工)忠誠查核工作。 六、新進人員、警察役役男安全查核事項之執行與資料管理及運用。 七、諮詢工作之規劃、布置及資料處理。 八、治安情報資料蒐集之策劃、督導及考核。 九、行動蒐證之訓練、勤務派遣及處理。 十、其他有關保防事項。
第 9 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重大治安狀況、交通事故、聚眾活動、災難事故等之接報、指揮、處置及通報。 二、緊急命令及情報傳達、治安事故之通報。 三、各項勤務之支援、指揮、管制、調度及協調。 四、通報資料之整理保管、檢討分析及提報。 五、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事項。
第 10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計畫、業務計畫之執行、督導、查核及報告。 二、總隊會報之召開及彙辦、機要文件之處理與特定業務、交辦案件之管制及督導。 三、印信管理、文書分辦處理、公文檢核及檔案管理。 四、法規之宣導、研究與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五、政令宣導及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 六、事務用品採購、工友、辦公處所管理、出納及薪資等業務。 七、心理諮商、輔導之規劃與執行及總隊刊物編撰、發行事項。 八、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九、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第 11 條
人事室掌理本總隊人事事項。
第 12 條
主計室掌理本總隊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3 條
醫務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醫務行政之規劃及執行。 二、員警、警察役役男、訓練班學員與退休人員、眷屬之診療及意外傷害救護。 三、醫療器械、藥材之購置、分配及保管。 四、員警、警察役役男、學(員)生之健康保健及傳染病追蹤治療。 五、餐廳、廚房之衛生清潔會同檢查及營區房舍之消毒工作。 六、支援機動勤務、各項競賽之醫療救護。 七、衛生教育、家庭計畫之宣導。 八、其他有關醫務事項。
第 14 條
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承總隊之命,執行警務、督訓、後勤、保防、勤務指揮中心、秘書及醫務等工作事項。 二、有關保安、警備、警戒、警衛及秩序維護等事項。 三、其他有關大隊事項。
第 15 條
本總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6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細則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