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辦事細則

命令行政>內政部>處務目最後異動 20131230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內政部(91)內授警字第 0910075443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1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020873924F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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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械修理廠(以下簡稱本廠)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廠長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廠長襄助廠長處理廠務。
第 3 條
本廠設下列科、室: 一、警械管理科。 二、車輛管理科。 三、行政室。
第 4 條
警械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用武器修護及零件製造。 二、警政署械彈倉儲代管。 三、輔導各警察機關武器檢修及講習。 四、其他有關警用武器及械彈事項。
第 5 條
車輛管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警用車輛修護及保養。 二、輔導各警察機關車輛檢修。 三、其他有關警用車輛事項。
第 6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督察及政風。 三、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7 條
本廠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8 條
本廠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9 條
本廠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