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處務規程

命令行政>內政部>處務目最後異動 20190326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內政部台內人字第 0950034512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組織法施行之日(九十四年
  十一月九日)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內政部台內空勤字第 0960860049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施行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內政部台內空勤字第 1027001336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14 條;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內政部台內空勤字第 1080860022 號
  令修正發布第 4、5、8、14  條條文;增訂第 7-1  條條文;刪除第 7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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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以下簡稱本總隊)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總隊長綜理隊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總隊長襄助總隊長處理隊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總隊設下列組、室、大隊: 一、航勤組,分四科辦事。 二、機務組,分三科辦事。 三、飛安組,分二科辦事。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主計室。 八、勤務第一大隊,分三隊辦事。 九、勤務第二大隊,分三隊辦事。 十、勤務第三大隊,分三隊辦事。
第 5 條
航勤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航務與空中勤務指揮作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機隊駐地與飛機配置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三、飛航作業計畫之擬訂、督導、執行與空中支援案件之受理派遣、指揮管制及協調聯繫。 四、與飛航管制機關聯繫及協議之訂定。 五、緊急救難起降場之調查、協調與緊急應變小組、前進指揮所開設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六、飛航勤務人員服勤、演習與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飛行員資格之檢定、鑑測與隨機飛行查核、督導及追蹤考核。 八、與勤務相互支援機關間協議之訂定、執行及共同勤務人員之訓練、指導。 九、陸空通訊系統與資訊作業之規劃、建置、管理及維護。 十、其他有關航勤事項。
第 6 條
機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飛機修護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二、飛機性能提升及更新計畫之擬訂。 三、維護裝備、工具、航油補給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四、航材採購、庫儲及帳籍管理之規劃、督導。 五、預防保養計畫之規劃、督導。 六、機務訓練之規劃、督導及執行。 七、機務相關證照之管理。 八、其他有關機務事項。
第 7 條
(刪除)
第 7-1 條
飛安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總隊飛航安全監理機制與飛航安全管理之規劃及執行。 二、飛地安全事件預防規劃及執行。 三、飛地安全事件調查、分析、檢討及管考。 四、飛地安全教育訓練、稽查規劃及執行。 五、飛地安全相關會議之召開及參加。 六、國內外相關單位飛地安全資訊交流。 七、飛地安全相關規定之訂修、宣導、推動及執行。 八、其他有關飛地安全事項。
第 8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會報及議事之處理、計畫列管。 二、文書、檔案、印信、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及媒體公關事務。 四、法令之研究、整理、編纂及諮詢。 五、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六、不屬其他各組、室、大隊事項。
第 9 條
人事室掌理本總隊人事事項。
第 10 條
政風室掌理本總隊政風事項。
第 11 條
主計室掌理本總隊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2 條
勤務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空中救災、救難、救護、觀測偵巡及運輸之支援。 二、所屬各隊人員、勤務與業務之督導及考核。 三、其他有關勤務、業務事項。
第 13 條
本總隊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