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辦事細則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130721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內授中人字第 0980730060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內政部內授中人字第 1025230237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內政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 ,訂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第 3 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本中心設下列各課、室: 一、社會工作課。 二、養護課。 三、保健課。 四、行政室。
第 5 條
社會工作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收容業務規劃、家庭調查與訪視、團體活動之設計及宣導。 二、老人申請入院調查與入、出院、個案之輔導及福利服務。 三、諮詢、志願服務之推展與社會資源之開發及運用轉介。 四、其他有關社會工作事項。
第 6 條
養護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日常生活之照顧、輔導及偶發事件之處理。 二、護理學術研討資料與工作分配之紀錄及管理。 三、衛生教育感染控制之推行、衛生教育訓練資料之收集及工作檢討。 四、養護行政業務及醫事人員執業登記之辦理。 五、護理衛生器材之驗收、發放登記、保管及表報。 六、老人生活護理、老人房舍整潔之維護、協助醫護、復健及病歷資料建 立。 七、其他有關養護事項。
第 7 條
保健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老人營養保健、復健、臨床業務處理及研究。 二、各項醫護合作計畫之規劃、研商及執行。 三、老人健康檢查及檢驗。 四、老人膳食營養之調配設計、採辦、品質監驗及病患之飲食指導。 五、罹患慢性疾病、癱瘓老人之復健醫療及其家屬之衛教指導。 六、醫護行政業務之辦理。 七、中、西藥品之領用、收發、保管及諮詢。 八、其他有關保健事項。
第 8 條
行政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秘書、總務、資訊、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9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 10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第 11 條
本中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2 條
本辦事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