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革命先烈陣亡將士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030121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國民政府(36)處字第 663  號訓令頒
  行
2.中華民國七十年四月二十日內政部(70)台內民字第 15398  號令修正
  名稱及全文 7  條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內政部臺內民字 0920002150 號令發布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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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崇敬革命先烈、陣亡將士,定期舉行祭祀典禮,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祭祀革命先烈、陣亡將士典禮,中央在中央政府所在地忠烈祠舉行,省 ( 市) 、縣 (市) 在當地忠烈祠或其他適當場所舉行。
第 3 條
每年三月廿九日為春祭日期,祭祀革命先烈及陣亡將士,九月三日為秋祭 日期,祭祀陣亡將士。
第 4 條
祭祀典禮,參加人員除中央另有規定外,省 (市) 、縣 (市) 由各該地於 首長率領當地各機關、團體、學校代表參加。
第 5 條
舉行春秋祭典時,同時致祭為國殉難官民。
第 6 條
祭祀典禮儀式如左: 一、祭典開始。 二、全體肅立。 三、主祭者就位。 四、陪祭者就位。 五、與祭者就位。 六、奏國歌。 七、上香。 八、獻花。 九、恭讀祭文。 十、行三鞠躬禮。 十一、主祭者報告致祭意義。 十二、演講。 十三、奏哀樂。 十四、禮成。 前項第一一款及第一二款,得視實際情形從略。
第 7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