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間團體性之家庭兒童交換訪問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210629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五十五年七月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外交部、警備總司令部、僑 務委員會、司法行政部訂定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 配合衛生福利部成立,本辦法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停止辦理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六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 1100281075 號令發 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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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申請辦理國際間團體性家庭兒童交換訪問者,必須是已向政府立案登記之社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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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須具有詳細之交換計劃及正式邀請書,該項邀請書且須經我駐在地使領館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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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該項訪問僅限於會員之子女,且每戶每次不得超過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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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訪問兒童年齡,限於滿十歲至滿十五歲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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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訪問兒童須有領隊人員負責照料兒童之生活及安全,該領隊應以在團體中負有相關職務者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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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訪問兒童及領隊人員,必須提具戶籍謄本、照片暨由主辦單位提出之出國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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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訪問兒童及領隊人出國,概予發給團體護照,該項護照發給後不得要求延期及任何加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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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雙方交換訪問兒童之出境入境,主辦單位應事先報請內政部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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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交換期滿返國後,申請主辦單位應將往返日期及訪問情形書面報請內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