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果運銷合作社監事會監查規則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19920115已廢止
沿革(5 筆)
1.中華民國五十八年四月一日內政部(58)台內社字第 313535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一月十五日內政部(81)台內社字第 8170075  號令
  合併「信用合作社監事會監查規則」及「青果運銷合作社監事會監查規
  則」修正為「合作社監事會監查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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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本規則依據有關合作社法令訂定之。
第 2 條
監事輪值及分擔職務辦法由監事會決定之,各監事仍可個別行使職權,惟 請理事會辦理之事項,應經監事會通過後行之。
第 3 條
監事會設置監查員及助理監查員各若干人,秉承監事主席及輪值監事之指 導監督,執行職務。必要時並得設置監查室。 監查員及助理監查員,由理事會任免之。但須經監事會之同意,並報主管 機關核備。 監查員及助理監查員以遴用大專院校合作、會計、經濟等科系之畢業生, 或高級商業學校畢業,並服務青果運銷合作社三年以上,成績優良,品行 端正者為限。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集中予以短期講習。
第 4 條
監查工作,每半年至少舉行定期檢查一次,並得隨時抽查銀行存款、庫存 、現金及其他社務、業務。
第 5 條
監查之事項如左: 一、社員與職員之關係。 二、事務與會計組織及管理。 三、法令之遵守情形。 四、章程及規則之遵守。 五、社會大會、社務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會議決議案之執行情形 。 六、社員名簿、檔案、賬冊之整理及保存情形。 七、業務計劃之執行與運營方法之檢討。 八、各項收入。 九、各項支出。 十、現金、存款、及各項流動資產之出納與管理。 十一、固定資產之取得、處分、與保管。 十二、財產之管理與運用。 十三、預算、決算之審核。 十四、合作教育及對外公共關係。
第 6 條
監事監查時,得請理事會提供各種簿冊、書表、及其他依法應備之書類。 必要時,並可請理事或有關職員說明。
第 7 條
監事會應備監查簿,將監查時間、監查人、監查結果、及送請理事會辦理 要點,分別記載。 定期監查結束後,監事會並應提出監查報告,送請理事會辦理,並報主管 機關查核。
第 8 條
依照前條規定,送請理事會辦理事項,應請理事會書面答復。
第 9 條
年度結束,監事會應提出書面報告,將監查結果報告社員大會。
第 10 條
監事及監查人員,對於所監查之社務、業務情形,應保守秘密,不得對外 散佈。 違反前項規定,致合作社信譽受損害時,主管機關得解除其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