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六月十五日內政部(79)台內地字第 811429 號函訂 頒全文 9 點;並自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內政部(82)台內地字第 8287945 號 函修訂 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內政部(84)台內地字第 8482977 號函修訂;並自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 4.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內政部(85)台內地字第 8573321 號 函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施行 5.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內政部(86)台內地字第 8683119 號 函修正發布;並自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 6.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內政部台內地字第 0910069639 號令發 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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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之收費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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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項 目│ 收 費 標 準 │備 註│
5├────┼───────────┼─────────────┤
6│土地分割│按分割後筆數計算,每單│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7│複丈費。│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8│ │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9│ │併申請確定分割點界址者│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10│ │,加繳複丈費之半數。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11│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12│ │ │要,另案核計。 │
13├────┼───────────┼─────────────┤
14│土地合併│免納複丈費。 │為鼓勵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
15│複丈費。│ │合併土地以利地籍管理,公私│
16│ │ │兩惠,政府正積極實施地政業│
17│ │ │務電腦化,如土地合併可節省│
18│ │ │辦理資料建檔經費及電腦存儲│
19│ │ │空間。因之鼓勵土地合併其有│
20│ │ │形無形效益是多方面的,故得│
21│ │ │免納複丈費。 │
22├────┼───────────┼─────────────┤
23│土地界址│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24│鑑定費。│收。 │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25│ │ │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26│ │ │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27│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28│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29│ │ │要,另案核計。 │
30├────┼───────────┼─────────────┤
31│土地地目│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32│變更勘查│收。 │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33│費。 │ │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34│ │ │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35│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36│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37│ │ │要,另案核計。 │
38├────┼───────────┼─────────────┤
39│土地界址│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40│調整複丈│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41│費。 │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42│ │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43│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44│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45│ │ │要,另案核計。 │
46├────┼───────────┼─────────────┤
47│調整地形│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48│複丈費。│收。申請人未能埋設界標│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49│ │一併申請確定調整後界址│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50│ │點者,加繳複丈費之半數│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51│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52│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53│ │ │要,另案核計。 │
54├────┼───────────┼─────────────┤
55│土地他項│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一 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
56│權利位置│收。 │ 為計收單位,不足一公頃│
57│之測量費│ │ 者,以一公頃計,超過一│
58│。 │ │ 公頃者,每增加半公頃增│
59│ │ │ 收半數,增加不足半公頃│
60│ │ │ 者,以半公頃計;至面積│
61│ │ │ 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
62│ │ │ 需要,另案核計。 │
63│ │ │二 土地他項權利位置之鑑定│
64│ │ │ 費,收費亦同。 │
65├────┼───────────┼─────────────┤
66│未登記土│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67│地測量費│收。必須辦理三角測量或│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68│。 │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69│ │,應另案核計。 │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70│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71│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72│ │ │要,另案核計。 │
73├────┼───────────┼─────────────┤
74│土地自然│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75│增加或浮│收。必須辦理三角測量或│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76│覆測量費│圖根測量者,其測量費用│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77│。 │,應另案核計。 │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78│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79│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80│ │ │要,另案核計。 │
81├────┼───────────┼─────────────┤
82│土地坍沒│以坍沒後存餘土地每單位│上項費用,以每筆每公頃為計│
83│複丈費。│新台幣八百元計收。 │收單位,不足一公頃者,以一│
84│ │ │公頃計,超過一公頃者,每增│
85│ │ │加半公頃增收半數,增加不足│
86│ │ │半公頃者,以半公頃計;至面│
87│ │ │積超過十公頃者,得視實際需│
88│ │ │要,另案核計。 │
89├────┼───────────┼─────────────┤
90│建物位置│每單位以新台幣四千元計│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 │
91│圖之測量│收。同棟其他區分所有權│ │
92│費。 │人申請建物位置圖時,可│ │
93│ │調原勘測位置圖並參酌使│ │
94│ │用執照竣工平面圖或建造│ │
95│ │執照設計圖轉繪之。每區│ │
96│ │分所有建物應加繳建物位│ │
97│ │置圖轉繪費新台幣二百元│ │
98│ │。 │ │
99├────┼───────────┼─────────────┤
100│建物平面│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
101│圖測量費│收。如係樓房,應分層計│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
102│。 │算,如係區分所有者,應│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
103│ │依其區分,分別計算。 │計。 │
104├────┼───────────┼─────────────┤
105│建物合併│按合併前建號計算,每單│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
106│複丈費。│位以新台幣四百元計收。│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
107│ │ │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
108│ │ │計。 │
109├────┼───────────┼─────────────┤
110│建物分割│按分割後建號計算,每單│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
111│複丈費。│位以新台幣八百元計收。│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
112│ │ │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
113│ │ │計。 │
114├────┼───────────┼─────────────┤
115│建物部分│按未滅失建物之面積計算│上項費用,以每建號每五十平│
116│滅失測量│,每單位以新台幣八百元│方公尺為計收單位,不足五十│
117│費。 │計收。 │平方公尺者,以五十平方公尺│
118│ │ │計。 │
119├────┼───────────┼─────────────┤
120│未登記建│依建物位置圖測量費計收│以整棟建物為一測量單位。 │
121│物,因納│。 │ │
122│稅需要,│ │ │
123│申請勘測│ │ │
124│之測量費│ │ │
125│。 │ │ │
126├────┼───────────┼─────────────┤
127│建物基地│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 │
128│號或建物│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四│ │
129│門牌號變│百元計收。 │ │
130│更勘查費│ │ │
131│。 │ │ │
132├────┼───────────┼─────────────┤
133│建物全部│不論面積大小,以每建號│ │
134│滅失或特│計算,每單位以新台幣四│ │
135│別建物部│百元計收。 │ │
136│分滅失之│ │ │
137│勘查費。│ │ │
138├────┼───────────┼─────────────┤
139│建物平面│每建號新台幣二百元計收│ │
140│圖轉繪費│。 │ │
141│。 │ │ │
142├────┼───────────┼─────────────┤
143│委外繪製│每建號新台幣五十元計收│ │
144│建物平面│。 │ │
145│圖檢查費│ │ │
146│。 │ │ │
147├────┼───────────┼─────────────┤
148│建物平面│以每張新台幣十五元計收│ │
149│圖或建物│。 │ │
150│測量成果│ │ │
151│圖影印本│ │ │
152│。 │ │ │
153├────┼───────────┼─────────────┤
154│地籍圖謄│以每張新台幣二十元計收│ │
155│本採電腦│。 │ │
156│列印。 │ │ │
157├────┼───────────┼─────────────┤
158│建物測量│以每張新台幣二十元計收│ │
159│成果圖採│。 │ │
160│電腦列印│ │ │
161│。 │ │ │
162├────┼───────────┼─────────────┤
163│採用電腦│每幅以新台幣七百五十元│一 按圖幅橫長四十公分,縱│
164│繪製大範│計收。 │ 長三十公分,比例尺五百│
165│圍地區數│ │ 分之一為原則。 │
166│值地籍圖│ │二 繪圖圖幅長寬及比例尺如│
167│謄本繪圖│ │ 有變動,得視實際需要,│
168│費。 │ │ 另案核計。 │
169├────┼───────────┼─────────────┤
170│申請繪放│視實際需要,另案核計。│上項係指申請縮放大於或小於│
171│大範圍地│ │原地籍圖比例尺之大範圍地區│
172│區地籍參│ │參考圖所需。 │
173│考圖之繪│ │ │
174│圖費。 │ │ │
175├────┼───────────┼─────────────┤
176│司法機關│其各項費用依前述標準加│ │
177│囑託辦理│倍計收。 │ │
178│複丈、測│ │ │
179│量及勘查│ │ │
180│業務,並│ │ │
181│限期在十│ │ │
182│五日內辦│ │ │
183│理者。 │ │ │
184├────┼───────────┼─────────────┤
185│司法機關│免納費用。 │ │
186│或檢察機│ │ │
187│關行使國│ │ │
188│家刑罰權│ │ │
189│囑託辦理│ │ │
190│測量、複│ │ │
191│丈者。 │ │ │
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