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一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021231已廢止
沿革(5 筆)
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90)台內字第 073637 號令訂
  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0990026112 號公告施
  行期間已於當年 12 月 31 日屆滿,當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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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民住宅類別│出售及貸│出租部分│備 註 │ │ 家庭平均年所得│款自建部│ │ │ │地區 │分 │ │ │ ├────────┼────┼────┼───────────┤ │臺灣省 │九十四萬│五十五萬│一 臺灣省之市及高雄縣│ │ │元以下 │元以下 │ 縣轄市得比照高雄市│ ├────────┼────┼────┤ 標準,台北縣縣轄市│ │臺北市 │一百四十│九十二萬│ 得比照臺北市標準辦│ │ │七萬元以│元以下 │ 理。 │ │ │下 │ │二 金馬地區比照臺灣省│ ├────────┼────┼────┤ 標準辦理。 │ │高雄市 │一百零七│六十萬元│三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 │ │萬元以下│以下 │ 宅之承購戶,辦理國│ │ │ │ │ 民住宅貸款者,比照│ │ │ │ │ 本標準出售部分辦理│ │ │ │ │ 。 │ │ │ │ │四 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 │ │ │ │ 宅之申請人,比照本│ │ │ │ │ 標準出售部分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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