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行政院(90)台內字第 073637 號令訂 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0990026112 號公告施 行期間已於當年 12 月 31 日屆滿,當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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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國民住宅類別│出售及貸│出租部分│備 註 │
3│ 家庭平均年所得│款自建部│ │ │
4│地區 │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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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臺灣省 │九十四萬│五十五萬│一 臺灣省之市及高雄縣│
7│ │元以下 │元以下 │ 縣轄市得比照高雄市│
8├────────┼────┼────┤ 標準,台北縣縣轄市│
9│臺北市 │一百四十│九十二萬│ 得比照臺北市標準辦│
10│ │七萬元以│元以下 │ 理。 │
11│ │下 │ │二 金馬地區比照臺灣省│
12├────────┼────┼────┤ 標準辦理。 │
13│高雄市 │一百零七│六十萬元│三 獎勵投資興建國民住│
14│ │萬元以下│以下 │ 宅之承購戶,辦理國│
15│ │ │ │ 民住宅貸款者,比照│
16│ │ │ │ 本標準出售部分辦理│
17│ │ │ │ 。 │
18│ │ │ │四 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
19│ │ │ │ 宅之申請人,比照本│
20│ │ │ │ 標準出售部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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