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061231已廢止
沿革(5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0940058648 號令訂定發 布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0990026112 號公告施 行期間已於當年 12 月 31 日屆滿,當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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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住宅類別\│ │ │
│ 平均每戶所得\ │出售及貸款自建部分│出租部分 │
│地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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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 │ 93 萬元以下 │ 52 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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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 │ 141 萬元以下 │ 87 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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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 98 萬元以下 │ 57 萬元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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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一、本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
│二、臺灣省之市及高雄縣縣轄市得比照高雄市標準,臺北縣縣轄市得│
│ 比照臺北市標準辦理。 │
│三、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臺灣省標準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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