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貸款自建對象家庭收入標準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061231已廢止
沿革(5 筆)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0940058648 號令訂定發
  布
2.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廢止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七日行政院院臺建字第 0990026112 號公告施
  行期間已於當年 12 月 31 日屆滿,當然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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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民住宅類別\│ │ │ │ 平均每戶所得\ │出售及貸款自建部分│出租部分 │ │地區 │ │ │ ├────────────┼─────────┼───────┤ │臺灣省 │ 93 萬元以下 │ 52 萬元以下 │ ├────────────┼─────────┼───────┤ │臺北市 │ 141 萬元以下 │ 87 萬元以下 │ ├────────────┼─────────┼───────┤ │高雄市 │ 98 萬元以下 │ 57 萬元以下 │ ├────────────┴─────────┴───────┤ │備註: │ │一、本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 │二、臺灣省之市及高雄縣縣轄市得比照高雄市標準,臺北縣縣轄市得│ │ 比照臺北市標準辦理。 │ │三、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臺灣省標準辦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