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警務處組織法
法律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020605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2.中華民國二十六年十一月四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9 條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11430 號令公布 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省警務處直隸於省政府,受省政府之指揮監督,掌理全省水陸警察事務。
第 2 條
省警務處對於所屬機關職員所為之處分或命令認為違法或不當時,得變更
停止或撤銷之。
第 3 條
省警務處設處長一人,簡任,由內政部部長遴員提請任命,綜理處務,並
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全省各級警察機關。
第 4 條
省警務處得設秘書一人至三人,承處長之命,掌理機要事務。
第 5 條
省警務處設三科或四科,每科設科長一人,科員三人至六人,分掌各科事
務。
第 6 條
省警務處得設視察二人至四人,辦事員六人至十人,並得酌用雇員。
第 7 條
秘書、科長、視察由省政府咨請內政部呈請,薦任科員由處長呈請省政府
核委,辦事員由處長委用。
第 8 條
省警務處辦事細則、服務規則及會議規則,由處擬訂呈請省政府核准,轉
報內政部備案。
第 9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