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服制條例

Police Uniforms Act

法律行政>內政部>警政目最後異動 20160427English
沿革(13 筆)
1.中華民國二十六年七月二日國民政府第 543  號訓令制定公布全文 39
  條
2.中華民國三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34 條
3.中華民國六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總統(66)台統(一)義字第 3935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8  條
4.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二月四日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 4008 號令
  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及第 5  條附件警察制服制式說明書
5.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222
  230 號令修正公布第 6  條條文及第 5  條附件
6.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10402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  條之附件
7.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350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警察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第 2 條
警察制服分為禮服、常服及便服三種,現任警察人員依規定服用之。
第 3 條
警察人員服用禮服時間如左: 一、參加本國或友邦大典及宴會時。 二、晉謁總統或友邦元首時。 三、正式訪問或回訪友邦文武官員時。 四、參加警察各種重要典禮或校閱部隊時。 前項第四款禮服得以常服代之。
第 4 條
警察人員平日執行職務及參加集會時,除以服用常服為適當者外,均得服用便服。但因任務需要,得不服用制服。 依前項規定服用制服時,因氣候寒冷或下雨,得加服大衣或雨衣。
第 5 條
警察制服式樣及應佩帶之標識,由內政部定之。 前項警察制服及標識,由各級警察機關統籌製發。
第 6 條
警察機關行政人員、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及警察學校學員、學生、警察儀隊、警察樂隊、特殊作業之工作人員、警察機關管理之駐衛警察或編訓之義勇警察等人員;其服式、標識與警察人員之雨衣、雨鞋及執行特種勤務之服式,由內政部定之。
第 7 條
警察服裝換季時間,由內政部警政署依各地氣候季節情形規定之。
第 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