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徽警旗製用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001018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二月十三日內政部(76)台內警字第 471047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1 條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內政部(88)台內警字第 8870677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內政部(89)台內警字第 8989615  號令
  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警徽警旗之制式及使用依本辦法之規定。
第 2 條
警徽為正面展翅之金黃色警鴿,徽頂正中置青天白日國徽,外繞黃色嘉禾 。警鴿雙翅各繪大羽八支,小羽五支,尾羽三支。嘉禾葉、穗左右各七。 其徽式如附件一。 (編 註:附件一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3914~3918 頁)
第 3 條
警旗分為警察旗、警察機關旗及警察機關首長旗三種。 一、警察旗旗式棗紅色底,橫直為三比二,旗幅尺寸如附件二,內嵌警徽 ,其圖式如附件三。 二、警察機關旗於靠旗桿之一邊,鑲白布一條,內繡「某某警察機關」黑 字。其圖式如附件四。 三、警察機關首長旗則於警徽下加嵌首長階級章,其圖式如附件五。 (編 註:附件二~五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3919~3925 頁)
第 4 條
警旗旗桿白色,直徑三公分,上端置銀色矛形頂,下端置劍形旗鐏,長度 為旗直長之三倍,其規格如附件六。 (編 註:附件六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3926 頁)
第 5 條
警察機關旗分為:警察分局級;縣 (市) 警察局級;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級 ;中央署、校級四種,其旗幅尺寸如附件七。 專業警察機關旗比照之。 附件七:警察機關旗旗幅尺度表 ┌──┬─────┬──────┬──────┬──────┐ │單位│警察分局級│縣市警察局級│直轄市政府 │中央署校級 │ │區分│ │ │警察局級 │ │ ├──┼─────┼──────┼──────┼──────┤ │旗幅│直長64公分│直長80公分 │直長96公分 │直長120 公分│ │尺度│橫寬96公分│橫寬120 公分│橫寬114 公分│橫寬180 公分│ ├──┼─────┼──────┼──────┼──────┤ │書寫│ │ │ │ │ │番號│直長48公分│直長56公分 │直長68公分 │直長86公分 │ │白幅│橫寬 8公分│橫寬 9公分 │橫寬 9公分 │橫寬10公分 │ │尺度│ │ │ │ │ └──┴─────┴──────┴──────┴──────┘
第 6 條
左列警察機關製掛首長旗: 一、內政部警政署。 二、中央警察大學。 三、警察專科學校。 四、直轄市政府警察局。 前項首長旗旗幅尺寸如附件八。 附件八:警察機關首長旗旗幅尺度表 ┌────┬────────┬──────┐ │單位區分│直轄市政府警察局│內政部警政署│ │ │ 警察專科學校 │中央警察大學│ ├────┼────────┼──────┤ │旗幅尺度│ 直長 96 公分 │直長 120公分│ │ │ 橫寬 144公分 │橫寬 180公分│ └────┴────────┴──────┘
第 7 條
警徽使用規定如左: 一、警察人員得佩帶或綴飾。 二、對促進國際警察合作或協助維護治安,具有頁獻者,得致贈飾用警徽 之紀念品。 三、因訓練、演習、校閱、展覽、會議等,有飾用警徽之必要者。 四、警察機關辦公處所、勤務裝備等,有飾用警徽之必要者。 五、其他有飾用警徽之必要者。 警察機關辦公處所門首裝設警徽,幅度標準如附件九。 附件九:各級警察機關辦公處所門首裝設警徽幅度標準 一 分駐 (派出) 所級:高度五四公分,寬度六三公分,厚度四 公分。 二 分局、隊 (含中隊) 級:高度八四公分,寬度九七公分,厚 度五公分。 三 縣市局、所、總隊、大隊級:高度一○四公分,寬度一二○ 公分,厚度六公分。 四 直轄市局以上級:高度一五一公分,寬度一七八公分,厚度 七公分。 五 上列一至四款規定,為期與辦公廳建築物大小美觀配合,得 斟酌實際情形,放大或縮小一級裝製。
第 8 條
警察旗與警察機關旗之使用規定如左: 一、集體參加國家慶典時。 二、迎送外賓擔任儀隊時。 三、參加校閱或集體遊行與各項競技時。 四、其他集會時。 警察旗並得與國旗、警察機關首長旗並列懸掛。 警察旗與警察機關旗,平時應豎立於機關首長辦公室。
第 9 條
警旗與國旗並用時,國旗居中較高,警察旗居右,警察機關首長旗居左。 升降警旗配合升降國旗之儀式實施之。
第 10 條
警徽警旗式樣不得作為商標或不莊嚴之用品。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