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優待體技專長人員入學甄試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030122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八月二十二日內政部(78)台內警字第 727752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6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內政部(81)台內警字第 8190096 號 令修正發布第 2、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內政部臺內警字第 09200075106 號令 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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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鼓勵並優待體技專長人員投考台灣警察專科學校,藉以提昇體技水準,
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體技專長人員,係指具有柔道或跆拳道二段以上資格證書,並
經中華民國柔道協會、中華民國跆拳道協會或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中 (職
) 以上畢業學校推薦者。
第 3 條
體技專長人員報考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或警員班,應具備之資格
與一般報考人員同。
第 4 條
體技專長人員報考時應繳驗推薦書及段級證明書,經審查合格後,參加入
學考試及體技測試,體技測試合格者,入學考試筆試成績加百分之十,不
合格者,依一般考生報考規定辦理。
第 5 條
依本辦法優待入學學生在學期間之待遇、管理及其畢業後分發、服務年限
均與一般學生同。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