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察專科學校接受金門馬祖地區保送新生甄選入學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19951125已廢止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內政部(79)台內警字第 800826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九日內政部(82)台內警字第 8270835 號令修 正發布第 2、3、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內政部(84)內警字第 8471570 號 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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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鼓勵金門、馬祖地區優秀青年參加警察工作,培育該地區優秀警察幹部
,提高該地區警察幹部素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保送學生應具備左列資格:
一、金門、馬祖地區之高中之畢業生,年齡在二十五歲以下者。
二、符合招生簡章所訂體檢、體測、口試標準者。
三、品學兼優,學業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無
不良素行紀錄者。
第 3 條
保送學生名額,每年金門地區保送一名至四名,馬祖地區保送一名至二名
,就讀專科警員班一年級或警員班。
第 4 條
保送學生,應檢具左列證件:
一、入學申請書三份,黏貼最近三個月正面二吋半身照片。
二、學歷證明書及在校成績單。
三、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
四、公立醫院健康證明書一份。
第 5 條
保送學生由金門、連江縣政府邀請有關單位及人員組成甄選委員會甄選。
保送名冊及證件,專科警員班於每年五月底前由福建省政府層轉內政部轉
請教育部核辦;警員班於開學前一個月彙送內政部核辦。
第 6 條
保送學生應參加本校新生入學考試之體檢、體測及口試,不合格者不准入
學。
第 7 條
保送學生,經通知入學,逾期未辦註冊手續者,取銷入學資格。但有正當
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 8 條
接受保送入學學生,肄業期間之待遇,除另有規定外,與一般學生相同。
畢業後,一律分發原保送地區服務。
第 9 條
保送學生畢業後,其服務年限應依中央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暨警察學校
畢業學生服務年限辦法之規定,在原保送地區服務滿六年。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