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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內政部(76)台內警字第 520791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內政部(89)台內警字第 8989733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6/7/24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為執行戶口查察,維護社會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1戶口查察由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指揮警察勤務區警員負責執行,必要
2時得派員協助之。
戶口查察時,除查對戶籍資料外,並得執行左列事項:
一、社會治安調查。
二、推行政令宣導。
三、提供為民服務。
戶口查察應於日出後日沒前行之。但經受查察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戶口查察時,受查察人應出示戶籍資料,並對戶內人口動態據實說明。
無故規避或拒絕戶口查察者,按其情節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罰。
戶口查察作業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訂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