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查察實施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內政部最後異動 20001031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二十四日內政部(76)台內警字第 520791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內政部(89)台內警字第 8989733  號
  令發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為執行戶口查察,維護社會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戶口查察由直轄市、縣 (市) 警察局指揮警察勤務區警員負責執行,必要 時得派員協助之。
第 3 條
戶口查察時,除查對戶籍資料外,並得執行左列事項: 一、社會治安調查。 二、推行政令宣導。 三、提供為民服務。
第 4 條
戶口查察應於日出後日沒前行之。但經受查察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戶口查察時,受查察人應出示戶籍資料,並對戶內人口動態據實說明。
第 6 條
無故規避或拒絕戶口查察者,按其情節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罰。
第 7 條
戶口查察作業規定,由內政部警政署訂之。
第 8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