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89)署企規字第 8 90034320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90)署法規字第 090 0007766-1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法規字第 10700 076522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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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處理法制事務,特依本署組織法第
2十九條規定,設法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本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立法計畫及法規整理計畫之審議事項。
二、法規制 (訂) 定、修正、廢止之研議或審議事項。
三、法規適用疑義之研議或闡釋事項。
四、法規之整理及編纂事項。
五、法規動態登記、統計及管制事項。
六、法規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研究事項。
七、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1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綜理會務,由本署署長指定本署副署長一人兼任之
2。
1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由本署署長指派本署相關高級人員兼任或就
2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 (聘) 之。
本會因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
1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副執行秘書一人
2,襄助之;工作人員七人至十一人均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
3。
4前項人員,均由本署法定員額內派充之。
1本會審查法規程序如下:
一、法律草案之審查,召開全體委員會議 (以下簡稱本會委員會議) 為之
2。
二、法規命令草案之審查,由主任委員視其性質指定委員若干人並以一人
3為召集人,組織審查小組會議審查之。但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提
4本會委員會議審查之。
5本會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或召集人為主席,主任委員或
6召集人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1本會委員會議或審查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
2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1本會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本會委員會議或審查小
2組會議;必要時並得委託學術機構或學者、專家協助研究。
1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署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2。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