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研究院組織法

Organization Act of National Academy for Ocean Research

法律行政>海洋委員會>組織目最後異動 20210120English
沿革(8 筆)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021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0800325331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00000420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5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 1100012500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十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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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海洋委員會為辦理海洋政策規劃、海洋資源調查、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產業及人力培育發展業務,特設國家海洋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
第 2 條
本院掌理下列事項: 一、海洋政策之研究。 二、海洋研究與發展計畫之研擬及執行。 三、海洋研究與發展成果及技術之推廣。 四、海洋研究與發展之資訊蒐集、人才培育引進及國際合作。 五、海洋保育與海巡執法人員之教育、訓練、認證及管理。 六、其他有關海洋政策、研究及人力發展事項。
第 3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必要時得比照獨立學院校長或教授以上資格聘任;副院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必要時其中一人得比照教授資格聘任。
第 4 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院主任、研究員、副研究員及助理研究員職務,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聘任之;其退休、撫卹比照教師相關規定辦理,並報請海洋委員會核定。
第 6 條
本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