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辦事細則
命令廢止法規>海洋委員會最後異動 20190422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署法規字第 10700 07686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0 條;並自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二日海洋委員會海人事字第 10800034851 號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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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國家海洋研究院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
定本細則。
第 2 條
主任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主任襄助主任處理處務。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
二、工務組。
三、行政室。
第 4 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海洋研究院籌設之總體規劃。
二、海洋政策之研究。
三、海洋相關人才培育引進之規劃及執行。
四、其他有關綜合規劃事項。
第 5 條
工務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家海洋研究院辦公廳舍之規劃及籌獲。
二、工程之規劃、設計及執行。
三、辦公器具設備之購置、定製財物及安裝。
四、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第 6 條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秘書、總務、研考、法制及公關。
二、其他支援服務事項。
第 7 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海洋委員會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事項。
第 8 條
本處置主計員,由海洋委員會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
計事項。
第 9 條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0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