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委員會輔導海外蒙藏學生回國升學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蒙藏委員會最後異動 20170817已廢止
沿革(15 筆)
1.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八月九日行政院(54)台教字第 5647 號令核定
  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蒙藏委員會(54)台參字第 0859 號
  令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行政院(61)台教 11767  號令准予備
  查
  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蒙藏委員會(61)台參字第 611292 號
  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蒙藏委員會(86)台會藏字第 8600000
  808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條
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蒙藏委員會會藏字第 0940030237 號令增
  訂第 9  條條文;原第 9  條條文遞改為第 10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蒙藏委員會會藏字第 0940030273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9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6.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蒙藏委員會會藏字第 1060030139 號令
  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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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蒙藏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輔導海外蒙藏學生回國升學特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凡海外出生連續居住 (留) 迄今,或最近連續居住 (留) 海外八年以上, 並取得當地居住 (留) 證及能獲得當地政府發給回程簽證 (特殊地區除外 ) 之蒙藏學生,得申請回國升學。
第 3 條
合於前條規定者,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向我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 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以下簡稱駐外館處) 申請;如無駐外館處者,得 向當地蒙藏胞服務中心申請。 申請時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升學申請表。 二、學歷證件。 三、在學成績單。 四、海外出生連續居住 (留) 海外八年以上之居住 (留) 證件,及當地政 府發給回程簽證。 五、體格檢查表。
第 4 條
駐外館處或當地蒙藏胞服務中心對蒙藏學生申請回國升學者,應予輔導並 核驗前條第二項證件,填註意見加蓋印章後儘速轉送本會核辦。
第 5 條
本會於每年七月底前召開甄選會議,甄選回國升學蒙藏學生後,即通知核 轉單位及當事人,並安排其回國事宜。
第 6 條
經甄選回國升學之海外蒙藏學生,得由本會先行輔導接受國語文訓練,其 入學方式準用僑生規定辦理。獲入學許可者,由本會輔導就學;其未獲入 學許可者,應返回原僑居地。
第 7 條
回國升學之海外蒙藏學生,其學業成績及生活狀況,由本會考查並按期通 知其家長。凡未能如期完成學業,或因重大過失經學校勒令退學者,應即 返回僑居地。
第 8 條
回國升學之海外蒙藏學生,於學業完成後應返回原僑居地服務。
第 8-1 條
經本會輔導回國升學之蒙藏學生,其各項補助費基準如附表。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