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委員會蒙藏學生獎勵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蒙藏委員會最後異動 20000701已廢止
沿革(10 筆)
1.中華民國四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蒙藏委員會(44)台蒙字第 0152 號令訂 定發布 2.中華民國四十九年十月十一日蒙藏委員會令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五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蒙藏委員會令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蒙藏委員會(62)台教字第 1599 號函 准予備查 5.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蒙藏委員會(62)台會參三字第 62020 2 號令修正發布 6.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蒙藏委員會(89)台會蒙字第 3381 號令發 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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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為鼓勵在臺蒙藏學生努力向學,依本辦法之規定,給予獎勵。
第 2 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等以上學校之蒙藏學生,其獎勵分獎狀、獎學金及獎助金
三種。
第 3 條
每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發給獎狀。
第 4 條
每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按左列規定發給獎學金,其金額另
定之。
一、中等學校肄業者,分左列三等級:
(一) 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者。
(二) 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三) 成績在八十分以上者。
二、大專院校肄業者,分左列四等級:
(一) 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七十五分者。
(二) 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三) 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四) 成績在九十分以上者。
三、五年制專科學校肆業者,前三年比照中學,後二年比照大專辦理。
第 5 條
受獎學生之成績,以各該學生肄業學校之學期成績為依據。
第 6 條
凡在國內修博士學位之蒙藏學生,為撰寫論文得申請獎助金,其金額另定
之。
第 7 條
獎狀、獎學金、獎助金由本會核定後頒發。
第 8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