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喇嘛寺廟條例

法律廢止法規>蒙藏委員會最後異動 20030611已廢止
沿革(3 筆)
1.中華民國二十四年十二月九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8  條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105550  號令公
  布廢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喇嘛寺廟及喇嘛,向由當地官署管理者,仍由各該官署管理之,並受蒙藏 委員會之監督。 北平等處喇嘛寺廟,向由中央主管機關管理者,由蒙藏委員會設專管機關 管理之;其他各地喇嘛寺廟,如經該會認為有管理之必要時,得另設專管 機關。
第 2 條
喇嘛之轉世,以從前曾經轉世者為限;其向不轉世之喇嘛,非經中央政府 核許,不認為轉世。
第 3 條
喇嘛等廟所設各項職任喇嘛,仍照慣例,酌予設置。
第 4 條
喇嘛之道行高深,或有勳勞於黨國者,得由蒙藏委員會分別呈請獎勵之; 其有違反教律或法令者,由蒙藏委員會分別呈請懲處之。
第 5 條
喇嘛寺廟及喇嘛,應向蒙藏委員會聲請登記。
第 6 條
喇嘛之劄付及度牒,由蒙藏委員會核給之。
第 7 條
喇嘛之轉世、任用、獎懲、登記等辦法,由蒙藏委員會擬訂,呈請行政院 核定之。
第 8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