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對於處理蒙古盟旗事項權限劃分辦法
命令廢止法規>蒙藏委員會最後異動 20060623已廢止
沿革(5 筆)
1.中華民國二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奉行政院令轉呈國民政府備案 2.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三月九日總統(62)臺(一)義 1107 號令核准暫停 適用 3.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蒙藏委員會會蒙字第 0950020171 號令 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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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蒙藏委員會除依照本會組織法掌理關於蒙古行政及各種興革事項外,前清
理藩部則例所載關於蒙古各盟旗設官、獎懲、詮卹、軍政、司法、宗教等
事項,歷經照例辦理者,亦均係蒙藏委員會對於盟旗直接主管之範圍;嗣
後遇有此種案件,應仍照向例由蒙藏委員會呈請行政院核辦。
第 2 條
蒙古地方自治政務委員會,依照該會暫行組織大綱規定辦理之事項,除應
函中央主管部會者外,得由該會逕呈行政院核辦。
第 3 條
關於處理盟旗事項,如發生權限問題及其他疑義時,由各主管機關隨時呈
請行政院核定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