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組織法

Organization Act of the Overseas Community Affairs Council, R.O.C. (TAIWAN)

法律行政>僑務委員會>組織目最後異動 20111114English
沿革(22 筆)
1.中華民國二十年十二月七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
2.中華民國二十一年八月十三日國民政府第一次修正公布
3.中華民國二十五年十一月五日國民政府第二次修正公布
4.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國民政府第三次修正公布
5.中華民國三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國民政府令第四次修正公布全文 18 條
  條文
6.中華民國六十一年八月十五日總統(61)台統(一)義字第 891  號令
  修正公布
7.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8209 號
  令修正公布
8.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012
  6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15、17、20 條條文;並增訂第 15-1~15-3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1930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1、14、23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
  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09500238686  號令
  發布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52501  號令
    修正公布全文 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1012260099 
    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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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行政院為辦理僑務行政及輔導華僑事業事務,特設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僑民教育與經濟事務之規劃、辦理、輔導及聯繫。 二、僑團、僑社、僑生與海外華裔青年事務之規劃、辦理、輔導及聯繫。 三、僑民權益之維護及身分證明之核發。 四、僑務資訊之蒐集及僑情之報導。 五、其他有關僑務工作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長一人,特任;副委員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第 4 條
本會置僑務委員九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任期三年,為無給職。
第 5 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6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8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