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僑務工作研究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命令廢止法規>僑務委員會最後異動 20010530已廢止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七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僑務委員會(72)台僑參字 3784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 2.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日僑務委員會(90)僑法字第 0902018214 號 令發布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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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僑務委員會為研究促進海外五大洲僑務工作,依僑務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
條規定,設僑務委員會僑務工作研究促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 2 條
本會設左列各組:
一、亞洲組。
二、美洲組。
三、歐洲組。
四、非洲組。
五、大洋洲組。
六、綜合設計規劃組。
第 3 條
本會各組委員由僑務委員會就左列人員分別聘任:
一、對僑務有聲望、有貢獻之人士。
二、對僑務問題素有研究之專家學者。
三、政府各部門中與本會工作有關人員。
前項委員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期滿得連續聘任之。
第 4 條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為本會當然委員並兼任主任委員,主持會務。
第 5 條
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處理日常會務;置專門委員一人、專員二人、科員
或辦事員二人至四人,分別辦理各組事務,均由僑務委員會在法定員額內
調兼。
第 6 條
本會得在海外各洲重要地區分別約集各該洲委員舉行會議,研商發展各該
洲僑務事宜。
第 7 條
本會會議通過之方案章則,報請僑務委員會參採。
第 8 條
本會對外行文,以僑務委員會名義行之。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