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組織法

Organization Act of the Bureau of Consular Affairs,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法律行政>外交部>組織目最後異動 20111114English
沿革(4 筆)
1.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52451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六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 1012260097 號令
  發布定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Law.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外交部為辦理領事事務,特設領事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華民國護照與加簽之核發及執行。 二、外國護照簽證之核發。 三、領事事務文件證明之執行。 四、旅外國人急難救助之協調及聯繫。 五、與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辦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之聯繫及執行。 六、領事事務資訊系統之規劃、執行及運用。 七、其他有關領事事務事項。
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