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命令行政>外交部>組織目最後異動 20190606
沿革(6 筆)
1.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外交部外研綜字第 10147505860  號
  令訂定發布全文 9  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外交部外人協字第 10841521470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第 1、9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施行
  (原名稱: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新名稱:台灣美國事務
  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行政院為繼續維持並推展中華民國與美國間之各種關係,特設台灣美國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2 條
本會任務為處理及協調中華民國與美國間相關事項。
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
第 4 條
本會置委員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第 5 條
本會置秘書長,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第 6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其人員得由外交部派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
第 7 條
本會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 8 條
本會於中華民國與美國恢復外交關係後裁撤之;裁撤前業務由行政院指定外交部指揮監督。
第 9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