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處務規程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dministrative Affairs of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沿革(23 筆)
1.中華民國二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外交部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五十六年三月十六日外交部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外交部(58)外人一字第 0515 號令
修正發布
4.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八月十二日外交部(69)外人一字第 17279 號令修
正發布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行政院(69)台外字第 12261 號函核
定修正
5.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七日外交部(74)台人字第 258 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行政院台七十四外字第 9590 號函核定
修正
6.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外交部(82)外一字第 82315308 號令
修正發布
7.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外交部外人一字第 0934003636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6、8~17、19、20、22、23、31、34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外交部外人一字第 0934007861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外交部外研綜字第 10147505860 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24 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五日外交部外人協字第 1064156866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5、20、24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一日外交部外人協字第 1124101728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6~8、10、12、15、16、21、22 條條文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外交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部長綜理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構)及人員;次長襄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法規、制度與政策之研究及重要計畫之建議。
二、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本部設下列司、會、處:
一、亞東太平洋司,分八科辦事。
二、亞西及非洲司,分七科辦事。
三、歐洲司,分六科辦事。
四、北美司,分五科辦事。
五、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司,分五科辦事。
六、條約法律司,分四科辦事。
七、國際組織司,分五科辦事。
八、國際合作及經濟事務司,分四科辦事。
九、國際傳播司,分八科辦事。
十、研究設計會,分四科辦事。
十一、禮賓處,分三科辦事。
十二、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三、人事處,分三科辦事,為應業務需要得於本部總設科數內調整二科支援人事業務。
十四、政風處,為應業務需要,得於本部總設科數內調整一科支援政風業務。
十五、主計處,分五科辦事。
十六、資訊及電務處,分五科辦事。
第 6 條
亞東太平洋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對日本、韓國及北韓事務。
二、對泰國、新加坡、馬來西亞、菲律賓、印尼、汶萊、越南、寮國、柬埔寨、緬甸及東帝汶等國事務。
三、對澳大利亞、紐西蘭、斐濟、東加、諾魯、吐瓦魯、巴布亞紐幾內亞、索羅門群島、西薩摩亞、萬那杜、吉里巴斯、馬紹爾群島、帛琉及其他太平洋諸島國事務。
四、對孟加拉、不丹、尼泊爾、斯里蘭卡、印度、馬爾地夫等國及香港、澳門地區事務。
五、對亞太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難事務。
六、其他有關亞太地區事項。
第 7 條
亞西及非洲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對俄羅斯、白俄羅斯、摩爾多瓦、哈薩克、烏茲別克、吉爾吉斯、塔吉克、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等獨立國家國協成員國、喬治亞、土庫曼及蒙古等國事務。
二、對沙烏地阿拉伯、約旦、巴林、阿聯、阿曼、科威特、阿富汗、伊拉克、伊朗、以色列、黎巴嫩、巴基斯坦、卡達、敘利亞、土耳其、葉門等國及巴勒斯坦事務。
三、對阿爾及利亞、貝南、布吉納法索、蒲隆地、喀麥隆、維德角、中非、查德、葛摩、剛果、吉布地、赤道幾內亞、加彭、幾內亞、幾內亞比索、象牙海岸、馬達加斯加、馬利、茅利塔尼亞、模里西斯、尼日、盧安達、塞內加爾、聖多美及普林西比、塞席爾、多哥、民主剛果等國及西撒哈拉地區事務。
四、對埃及、蘇丹、南蘇丹、利比亞、突尼西亞及摩洛哥等國事務。
五、對安哥拉、波札那、厄利垂亞、衣索比亞、甘比亞、迦納、肯亞、賴索托、賴比瑞亞、馬拉威、莫三比克、納米比亞、奈及利亞、獅子山、索馬利亞、索馬利蘭、南非、史瓦帝尼、坦尚尼亞、烏干達、尚比亞、辛巴威等國及非洲其他尚未獨立地區事務。
六、對亞西、非洲各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難事務。
七、其他有關亞西及非洲地區事項。
第 8 條
歐洲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對歐盟、比利時、盧森堡與歐洲整體關係及泛歐國際合作交流事務。
二、對英國、愛爾蘭、西班牙、葡萄牙、荷蘭及相關國家之海外領地、屬地事務。
三、對德國、奧地利、瑞士、列支敦斯登、丹麥、芬蘭、瑞典、挪威、冰島及相關國家之海外領地、屬地事務。
四、對法國、教廷、義大利、希臘、賽普勒斯、摩納哥、安道爾、馬爾他、聖馬利諾、馬爾他騎士團及相關國家之海外領地、屬地事務。
五、對波蘭、烏克蘭、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拉脫維亞、斯洛維尼亞、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克羅埃西亞、塞爾維亞、蒙特內哥羅、北馬其頓、羅馬尼亞、保加利亞、愛沙尼亞、立陶宛、阿爾巴尼亞及科索沃等國事務。
六、對歐洲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難事務。
七、其他有關歐洲地區事項。
第 9 條
北美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對美國政治、學術、特權豁免、軍事(含國防科技事務)及美國與中國大陸關係之觀察、研究。
二、對美國地方政務、邀訪、文化交流、商務及一般僑務事務。
三、對美國之經貿、財政、司法互助、農漁、衛生、環保、勞工、能源及一般科技事務。
四、對加拿大之政治、文教、商務、邀訪及一般僑務事務。
五、對北美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難事務。
六、其他有關北美地區事項。
第 10 條
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對墨西哥、瓜地馬拉、宏都拉斯、薩爾瓦多、尼加拉瓜、哥斯大黎加、多明尼加及古巴等國事務。
二、對巴拿馬、哥倫比亞、委內瑞拉、巴西、厄瓜多、秘魯、玻利維亞、智利、阿根廷、巴拉圭及烏拉圭等國事務。
三、對巴哈馬、貝里斯、格瑞那達、多米尼克、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聖露西亞、聖文森、海地、安地卡、牙買加、巴貝多、千里達、蓋亞那、蘇利南等國及法屬蓋亞那等加勒比海尚未獨立各島事務。
四、對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區域性國際組織事務、經濟與技術合作及漁船遇難事務。
五、其他有關拉丁美洲及加勒比海地區事項。
第 11 條
條約法律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條約與協定之規劃、談判、研訂、簽署、解釋、相關國際法問題之諮詢及約本保存管理。
二、領土主權、海洋、航權、漁業、人權、外交豁免等國際法案件之研議及其他法律專案計畫之辦理。
三、引渡條約與司法互助協定、國內外司法互助案件、證據調查、國外文書送達、法律意見、涉外訴訟、國外地權及國籍案件之辦理。
四、國家賠償、訴願、國內訴訟案件之辦理與法規之研擬、解釋及研究。
五、環境永續公約會議之參與、相關政策與計畫之研析、推動及執行。
六、其他有關條約法律事項。
第 12 條
國際組織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聯合國體系各組織相關事務之觀察、研析與推動參與各該組織之規劃、協調及執行。
二、其他政府間國際組織、多邊機制之參與、觀察及研析。
三、我國參與政府間國際組織及多邊機制權益之維護。
四、其他有關政府間國際組織事項。
第 13 條
國際合作及經濟事務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世界貿易組織及相關組織事務。
二、國際合作發展事務之規劃、評估、協調、執行監督及績效考核。
三、國際合作融資業務之協調及聯繫。
四、涉外經濟、貿易事務之協調及聯繫。
五、其他有關國際合作及經濟事項。
第 14 條
國際傳播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際新聞傳播業務之推動、督導及考核。
二、國際新聞交流及合作事項之推動。
三、國際輿情之彙報研析。
四、國際傳播視聽與文字資料之製作、發行及運用。
五、國際媒體駐華記者之新聞服務及訪華記者之接待。
六、其他有關國際傳播事項。
第 15 條
研究設計會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交政策總體發展工作之規劃。
二、年度施政方針、中程與年度施政計畫、先期計畫、中長程專案之研擬、規劃、協調及管考。
三、國際戰略安全對話、國防軍事、涉中議題及國際反恐等跨國議題政策之協調。
四、跨單位與跨領域專案議題之研擬、協調及管考。
五、組織體制檢討、創新變革擬議及協調。
六、行政效能、為民服務品質提升之規劃、監督及管考。
七、民意調查之蒐集、規劃與推動及出版品之管考。
八、其他有關外交事務研究設計事項。
第 16 條
禮賓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國賓接待、部次長交際、政府高層出訪與禮賓作業之規劃、督導、協調及執行。
二、儀典、國書、駐華名譽領事、勳章、國際慶弔之規劃、督導、協調及執行。
三、駐華外國機構與其人員特權豁免、禮遇之規劃、協調、推動及執行。
四、國內災害防救業務有關涉外事務之協調及聯繫。
五、其他有關禮賓事項。
第 17 條
秘書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書收發及外交郵袋之處理。
二、經費之出納與保管、薪資核發、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本部辦公廳舍、土地與其他財產之取得、管理配置、辦公廳舍與宿舍營(修)繕、工程施工查核、公務車輛之調度、汰換與管理及臺北賓館之管理、維護。
四、駐外機構國有財產管理、館舍及職務宿舍之購置、租賃與修繕、公務車輛汰換與管理之督導及考核。
五、本部所屬機關(構)依法令須報本部核准、核定、核轉、同意備查之採購、財物管理事項及工程施工查核。
六、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
七、本部同仁調任、國外出差、受訓之公務機票核發及平安保險。
八、本部災害防治之聯繫及安全防護。
九、不屬其他各司、會、處事項。
第 18 條
人事處掌理本部人事事項。
第 19 條
政風處掌理本部政風事項。
第 20 條
主計處掌理本部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21 條
資訊及電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部檔案管理、外交史料之編輯與印行、本部所屬機關(構)與駐外機構檔案管理之規劃、推動、督導。
二、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與駐外機構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協調、推動及管理。
三、本部、本部所屬機關(構)與駐外機構資通安全之規劃、推動及督導。
四、本部與駐外機構間往來電報之處理、控管及稽核。
五、本部與駐外機構電務行政、保密通信裝備之規劃、建置、安全防護及督導。
六、其他有關檔案、資訊及電務事項。
第 22 條
本部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公眾外交協調會:辦理跨地域公眾外交業務、軟實力整合運用之規劃與協調、新聞發布、處理與媒體聯繫、外交文宣資料製作與推廣及網路文宣、資料翻譯、傳譯等業務,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非政府組織國際事務會:辦理協助非政府組織參與國際活動與交流連結、規劃及推動國際人道援助、國際事務人才培力,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三、國會事務辦公室:辦理本部與立法院及監察院之聯繫、協助推動國會外交,置執行長、副執行長各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第 23 條
本部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2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