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務委員會處務規程

命令行政>僑務委員會>組織目最後異動 20241216
沿革(27 筆)
1.中華民國六十二年十月八日僑務委員會(62)台僑參字第 55974  號令
  訂定公告
2.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僑務委員會(73)台僑參字第 16221號令
  修正發布
3.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二月二十六日僑務委員會(75)台僑參字第 02366號
  令修正發布全文 22 條
4.中華民國八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僑務委員會(80)僑參字第 0921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9  條條文
5.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日僑務委員會(86)僑參字第 860007444  號
  令修正發布第 7、10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僑務委員會(88)僑參字第 880004268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10、14 條條文;增訂第 14-1 條條文;並刪除
  第 11 條條文
7.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僑務委員會(90)僑法字第 090305172
  5-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0 條
8.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僑務委員會僑法字第 09230145571  號令修
  正發布第 5、8、10、12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 101007168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十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 104100191
    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5~7、11、14、1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十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 10500840421
    號令修正發布第 7、11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四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 10610018122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8 條;並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 113100167
    5 號令修正發布第 5、18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ChOrder.json,版本 2025/12/26 上午 12:00:00)・政府資料開放授權

第 1 條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
委員長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委員長襄助委員長處理會務。
第 3 條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
參事權責如下: 一、計畫方案及法令之審議。 二、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二、僑民處,分四科辦事。 三、僑教處,分四科辦事。 四、僑商處,分三科辦事。 五、僑生處,分四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七、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八、政風室。 九、主計室,分三科辦事。 十、資訊室,分二科辦事。
第 6 條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僑務政策、制度、方針與計畫之研究及分析。 二、中程與年度施政計畫、業務會報、出國計畫之績效評估及列管。 三、為民服務工作、公文之稽催、查核與成果管制及其他僑務業務專案之列管。 四、本會獎章審查、僑胞人才資料及本會緊急通報制度之綜合管理。 五、本會出版品及僑務歷史典藏之綜合管理。 六、僑務委員會議、慶典及重大專案之籌辦。 七、僑民身分證明之核發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八、國會聯絡。 九、其他有關僑務發展事項。
第 7 條
僑民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僑團登記、聯繫與資料之管理及維護。 二、僑社節慶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三、海外文教服務中心之督導。 四、僑民糾紛之調處、權益之維護及優良事蹟獎勵。 五、海外僑民青年專業人才與文化志工之邀訪、輔導及培訓。 六、僑務委員及僑務榮譽職人員之遴聘。 七、僑民之接待服務。 八、國內社團涉及僑務之聯繫服務及協助。 九、其他有關僑民工作事項。
第 8 條
僑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僑校登記、經費輔助及教材供應。 二、僑校師資充實及培育獎勵。 三、僑民教育網路之建置、維護及推廣。 四、僑教教材資源與教學軟體之規劃、編修、甄選、獎勵及推廣。 五、僑民藝文、民俗與體育活動之輔助及推展。 六、僑民社教團體與圖書館之輔助及聯繫。 七、僑教遠距教學機制之發展。 八、僑民終身學習及教育之推廣。 九、其他有關僑民教育事項。
第 9 條
僑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僑民經濟政策法令與相關資訊之蒐集及研究。 二、僑營事業之信用保證、融資及輔導。 三、僑商服務網路之建置、維護及推廣。 四、僑商參與國家經濟建設與拓展國際經貿之協助及輔導。 五、僑商團體會務發展之輔導及獎勵。 六、僑商團體之培訓輔導及回國參訪聯繫。 七、海外僑民青年經貿活動之輔導及聯繫。 八、僑營事業管理人才培訓及創新育成輔導。 九、僑民創業經營能力、專業技術之培訓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僑民經濟事項。
第 10 條
僑生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僑生回國就學之輔導及資格審查。 二、僑生回國就讀各級學校之宣導。 三、海外僑民青年回國就讀技術訓練班之宣導。 四、僑生身分之認定及各項證明之核發。 五、在學僑生、技術訓練班學員社團組織之輔導及聯繫。 六、在學僑生、技術訓練班學員之獎勵及輔助。 七、畢業僑生組織之輔導及聯繫。 八、海外僑民青年回國參加文教活動之規劃、輔導及聯繫。 九、其他有關僑生事務及海外僑民青年文教活動事項。
第 11 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書及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之工作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第 12 條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 13 條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 14 條
主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本會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三、本會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四、密碼管制業務。
第 16 條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僑務通訊社:辦理僑務通訊業務,置社長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法規會:辦理本會法制、訴願及國家賠償業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第 17 條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8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